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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扣員工工資對不對?
2021-12-31 16:15
一、離職后扣員工工資對不對?
沒有法律法規企業在員工辭職后可以扣留員工薪水,扣留員工薪水歸屬于違反規定的個人行為。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薪水務必在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如遇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鐘頭付款薪水。
第十八條 各個工作行政機關有權利監督公司單位工資支付的狀況。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形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運行時間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規范,按相關要求實行。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單位有下述個人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各自勒令期限付款職工的薪水酬勞、員工薪水小于本地最低工資的凈額或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公司單位依照應收額度50%以上1倍下列的規范測算,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酬勞的;
(二)付款職工的薪水小于本地最低工資的;
(三)終止勞動合同未依規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1、只需員工是一切正常明確提出離職并辭職的,公司單位就不能扣留員工薪水,在辭職當日就理應付清全部的勞務報酬;
2、假如企業并不是在辭職當日付清全部的勞務報酬,員工可以到勞動者監管部門舉報;
3、法律規定:
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回時,公司單位應在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公司單位違背國家規定,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或是托欠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的,員工可以向工作行政機關投答訴,工作部門理應依法辦理
總的來說,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酬勞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薪水小于本地最低工資的,企業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依照應收額度50%以上1倍下列的規范向員工付款賠償費,員工一切正常離職,企業不能扣留員工薪水,企業不付清勞務報酬,員工可以到勞動者監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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