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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員工賠償金與代通知金是不是一回事兒?
2021-12-31 16:04
一、解雇員工賠償金與代通知金是不是一回事兒
一般并不是一回事兒。公司單位解雇員工的,就是非法終止勞動合同,要依照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即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二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賠償費。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39條要求,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情況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代通知金有二種,第一種北京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要求,是勞動合同解除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就是指在工作終止合同前,公司單位沒有依規提早30天通告員工的,應當付款沒有提早通告的日期相匹配的月薪的賠付,這也是一種承擔責任。實際條款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期滿前,公司單位需要提早30日將結束或續簽勞動協議意愿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經商議申請辦理中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書辦理手續。第四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本要求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未提早30日通告員工的,以勞動者上月日職工平均工資為規范,每延遲時間1日付款員工1日薪水的賠償費。這也是對公司單位沒有依規提早30天通告而導致員工的薪水損害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在企業毀約解雇員工的情形下,員工可以向企業要賠償金,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沒有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就解雇員工的,必須付款代通知金。因此,賠償金是在員工沒有違規卻被企業毀約解雇由公司給與的賠償金,與代通知金并并不是一回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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