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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十年員工辭職 本人企業分紅保險全償還
2021-04-08 14:55
昨日,省人社廳官網公布《有關推動企業分紅保險工作中多個事宜的通告》(下稱《通知》),明文規定企業分紅保險占薪水5%之內能免企業稅,但員工則不可以免去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在用人公司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的員工因別的緣故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的,其個人帳戶內的企業分紅保險將“所有”歸員工自己全部。
廣州市300家企業實行企業分紅保險制
據了解,企業分紅保險由企業和員工本人一同交納,關鍵由本人交費、企業交費和分紅保險長期投資三一部分構成。員工參與了企業分紅保險,離休則可領到兩份養老保險金,企業分紅保險能夠說成確保員工退休后的生活的“第二支撐”。
昨日,新聞記者從省人社廳官網網址掌握到,一份于2010年4月公布的《廣東企業分紅保險計劃方案辦理備案企業名冊》中表明,早已開展辦理備案的省直企業僅有157家,廣州屬企業則有300家。新聞記者訪問名冊發覺,開展辦理備案的企業中,大多數為經濟發展整體實力雄厚的國有制企業或是著名企業,房地產業、藥業、科普類的企業占比很大。
企業分紅保險占薪水5%之內免企業稅
依據2004年廣東施行的《有關我國創建企業年金制度的通告》要求,企業注資籌資企業分紅保險花費在職工薪酬4%之內的一部分,準許在預估企業個人所得抵扣。企業為員工本人付款的分紅保險應劃入本期工資薪金所得收益計稅個人所得稅,并執行代收代繳責任。而企業為員工本人付款的分紅保險應劃入本期工資薪金所得收益計稅個人所得稅,并執行代收代繳責任。對于此事,此次頒布的《通知》要求,將4%的免稅政策信用額度調節至5%。
員工比較嚴重瀆職被炒分紅保險分配
《通知》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可在企業分紅保險計劃方案中承諾,因用人公司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危害勞動者權益,或因員工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等多種多樣緣故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的,對本勞動合同書期限內分派給員工的企業分紅保險企業交費一部分以及長期投資再次劃分所屬,未所屬員工一部分劃返企業帳戶。針對未所屬員工的企業交費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如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退回,用人公司應給與幫助。因別的緣故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在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的員工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及其勞動合同書滿期續簽勞動合同書的,已分派并記入員工企業分紅保險個人帳戶的企業交費一部分以及長期投資總金額歸員工自己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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