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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反規定辭退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
2021-12-10 16:53
進到社工后,大伙兒最在意的莫過薪酬與工資待遇賠付問題。伴隨著在我國法制社會的基本建設,各種各樣相關法律法規獲得進一步的健全,特別是在在勞動合同法層面,對員工、員工等利益維護層面做的相對性健全。今日筆者就為各位介紹一下勞動法對違反規定辭退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的有關專業知識。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1個月薪水后,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因工,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大家通常說的代通知金,便是公司單位在依照以上要求依規進行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提早30日通告員工的,以計付1個月薪水做為替代。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因此,賠償費就是指在工作合同的效力全過程中,公司單位違背勞動法有關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要付款給員工一定額度的錢財。
從以上相關代通知金和賠償費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得出,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依規終止勞動合同時才很有可能造成的;賠償費則是對于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應負責的法律依據,二者是不可以兼顧的。
從上文我對違反規定辭退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的講述中就可以看得出,企業違反規定辭退員工,是不給代通知金的,反而是賠償費,待通告金僅有在企業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時,才有可能產生。以上內容僅作各位參照,假如依然有困惑的,可以資詢有關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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