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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針對醫療期是怎樣要求的,醫療期如何計算?
2021-12-08 16:26
一、法律法規針對醫療期是怎樣要求的
什么是醫療期 依據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4;;479號 第2條要求,醫療期就是指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因工停止工作看病歇息不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
依據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4;;479號 第3條要求,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因工,必須停止工作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與工作年限與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給與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具體工作年限十年下列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五年下列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 具體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五年下列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下列的為9個月;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下列為12個月;
(四)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下列的為18個月;
(五)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二、 醫療期如何計算
依據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4;;479號 第4條要求。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醫療期測算需從病休第一天逐漸,總計測算。如:享有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假如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公司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中間明確,在這段時間總計病休三個月即視作診療到期。別的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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