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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沒有工作的工資怎么算?
2021-11-05 16:32
一.懷孕期沒有工作的工資怎么算?
依照常規的薪資待遇派發,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要求,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下降其標準工資。假如公司參與了本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創建的生育險,而且準時全額交納生育保險費的,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要求,女職工產假期內,由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發送給生育保險,其規范是本公司上年員工月平均收入。 除開國家統一要求的生育假外,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施行的計劃生育政策規章中一般都要求了獎賞生育假,全國各地獎賞生育假的限期各有不同。
此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要求,孕期的女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孕期檢查,理應算是工作時間。原社會保障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進一步明文規定,為了更好地維護孕媽媽和胎寶寶的身心健康,應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作孕期檢查。女工孕期檢查應按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病事假.事假.曠職解決。對在生產制造第一線的女工,要相對應地降低生產定額,以確保孕期檢查時間。
二.用人公司能不能消除或停止“三期”女工勞務關系
1.《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要求,一切企業不能以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為由,解雇女工或是單方消除勞動合同書。
2.《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根據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三)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內的;……。可是能夠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要求: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條件的;(二)比較嚴重違背工作紀律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對用人公司權益產生重要危害的;(四)被追究其刑事處罰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四)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可是要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條件的;(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導致重要危害的;(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比較嚴重危害,或是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標準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六)被追究其刑事處罰的。
在我國法律法規上是明文規定了針對懷孕期的薪資待遇派發規范,在司法部門實際中,假如對有關環境的確認存有質疑的,或是針對標準工資的解決上,用人公司不依照規范的開展的,顯而易見是違背勞動法的,必須追責用人公司的有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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