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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補休能抵加班工資嗎?
2021-11-04 16:11
一.索取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女職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女職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女職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女職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勞作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二.補休能抵加班工資嗎
《勞動法》第44條要求:1.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150%的薪水酬勞;2.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水酬勞;3.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300%的薪水酬勞。與此同時,社會保障部有有關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先要按同樣日程安排其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而不可以補休的方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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