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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能夠扣發員工薪水嗎,扣發薪水合理合法嗎?
2021-10-11 16:04
用人公司能夠扣發員工薪水,用人公司扣發薪水合理合法嗎?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這一要求是對員工薪水報酬權的法律法規維護。說白了“亂扣”,就是指用人公司無書面通知,扣除員工的勞動所得薪水。用人公司亂扣員工薪水的個人行為,有兩層面的規范,一是看員工能否保證了常規的工作;二是看用人公司是不是有恰當的原因。假如員工依照勞務合同的承諾,給予了無過錯的正常的工作,而用人公司又不具備扣減薪水的法律規定原因的,就歸屬于亂扣員工薪水。亂扣員工薪水的行為表現是違紀行為,是對員工薪水權的侵害。
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一5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苛扣員工薪水,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1)用人公司扣繳的員工個人所得稅;(2)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種保費;(3)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收的贍養費、撫養費;(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它雜費。
該要求第一6條還要求,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務合同的承諾,規定員工補償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能夠從職工個人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部位不能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減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少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基本工資規范付款。以上代繳員工薪水的狀況,不可視作拖欠工資。
除此之外,依據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要求,以下減發放工資的情形也不可視作拖欠工資:(1)中國法律、政策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的;(2)依規簽署的勞務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3)用人公司依規擬定并經員工代表大會審批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4)公司職工薪酬與社會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必需下幅的,但付款給員工的薪資不能少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5)因員工事假等緣故相對減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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