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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平臺:加班費如何計算?
2021-03-26 16:33
相信大家都遇到過加班的情況,越來越多的員工都遇到過加班的問題,今天公司福利平臺就和大家聊聊加班費該怎么算。
我們先來看看加班費的法律來源:
暫行工資支付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時薪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休息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時薪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時薪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按照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和300%支付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期工時制度的工人不執行上述規定。
看標準工時制度:
星期一至星期五安排工人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工資的150%以上
周末安排工人工作不能安排休息的,支付工資的200%以上的工資報酬
法定假日安排工人工作的,支付工資的300%以上的工資報酬。
工時制綜合計算:
綜合工時的計算周期不再以天為單位,而是以周、月、季、年為單位。也就是說,在一個綜合計算周期中,某一特定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中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該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超過批準的標準時間,才稱為加班,并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法定假日工作的,計算加班,支付工資的300%以上的工資報酬。
舉例來說:
a公司申請的是月工時制度,如何計算加班費?當月的總工時是多少?
合法的方法有兩種:
按20.83個月的工作日計算。
法律來源:
關于員工年平均月份。
關于工作時間和工資轉換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按照《全國年節和紀念日假期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員工每年月平均制度的工作天數和工資換算方法分別調整如下
第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每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
季節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節。
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工作時間為20.83*8=166.64小時。
優點是:每月統一標準,方便。
缺點是跟員工解釋不清楚。
第二,按當月工作日計算。
法律來源:
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
薪酬管理和加班費。
第三,工作時間和休假。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65.經批準實施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基本相同。
如果當月有22個工作日,月總工時為22*8=176小時。
益處在于:沒有扯皮,法律允許。
缺點是:但是每個月要算一次,麻煩。
無論哪種方法,超過總工時規定的時間,下一個工作時間都是加班,法定假日工資是3倍,其馀加班工資是1.5倍,沒有周末的區別。
不定期工作系統:
除了法定假日工作,其他時間沒有加班。
法定假日工作的,支付工資的300%以上的工資報酬。
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間制和不定期工作制的員工仍有法定休息的權利,根據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綜合計算時間工作制的審查方法》第6條的規定,對實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綜合計算時間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員工,企業應當根據《勞動法》第1章、第4章的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健康充分聽取員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休息、靈活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員工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未按法律規定安排員工休息的后果:
如果公司沒有適當安排員工休息,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用人單位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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