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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數字化管理,告別傳統會計方法
2021-02-20 17:05
在會計的日常工作中,都知道怎么應對不合規的發票,由于不能報銷不能進行稅前扣除或進項稅抵扣。但在會計碰見個人抬頭的發票時,究竟能不能進行稅前扣除呢?
大部分情況下這部分費用難以稅前扣除的,由于無法證明發票內容是否用于公司經營。但如果考慮不再報銷個人抬頭的電話費,直接以通訊補貼的方法隨同工資一起發放,這樣就可以做到依法稅前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稱,有關的開銷,是指與獲得收入直接相關的開銷,詳細為:企業實際產生的與獲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開銷,包括成本、費用、稅金、丟失和其他開銷,準予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過,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開銷,是指符合出產經營活動慣例,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許有關財物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開銷。(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成本】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出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出售成本、銷貨成本、事務開銷以及其他耗費。
【費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出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出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稅金】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產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丟失】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丟失,是指企業在出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固定財物和存貨的盤虧、毀損、作廢丟失,轉讓財產丟失,呆賬丟失,壞賬丟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丟失以及其他丟失。企業產生的丟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穩妥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則扣除。企業已經作為丟失處理的財物,在今后納稅年度又悉數回收或許部分回收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其他開銷】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開銷,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丟失外,企業在出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與出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開銷。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企業產生的開銷應當區分收益性開銷和成本性開銷。收益性開銷在產生當期直接扣除;成本性開銷應當分期扣除或許計入有關財物成本,不得在產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的不納稅收入用于開銷所形成的費用或許財產,不得扣除或許核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法令另有規則外,企業實際產生的成本、費用、稅金、丟失和其他開銷,不得重復扣除。
用數據精細理財合規經營
當會計留意身邊每個搭檔后會發現,并不是每個人都精通于開具發票、報銷。在會計收到報銷發票時,往往會有雜亂無章、貼不整齊、不合規的內容出現在眼前,反復的審閱發票讓會計的內心無比潰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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