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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承擔“竟業責任”工作人員法律糾紛
2021-09-18 16:31
竟業就是指用人公司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把握本公司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的員工承諾,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結束后的一定期內,不獲得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就職,也不能自身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業務流程。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竟業條文主要是根據管束對用人公司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勞動人民來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在競業協議期內,用人公司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則不獲得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工作中,不然,理應承當合同違約責任,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不難看出,在我國法律法規對違背竟業責任工作人員的法律依據要求是確定的,但針對聘請承擔“竟業責任”工作人員的用人公司是不是應負責法律依據,應怎樣負責任并無明文規定。在這里,小編融合法律法規基礎理論精神實質和司法部門實踐活動對于此事開展如下所示剖析: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公司已盡了核查責任,仍不清楚所聘請的勞動人民是承擔竟業責任的工作人員,該聘請者擅自在工作上違背承諾或是違背產權人關于傳統商業機密的規定,公布、應用其所把握的商業機密。這時,聘請竟業工作人員的用人公司如的確現已承擔了核查責任,主觀性上沒有過失。由竟業工作人員擔負侵權賠償義務,用人公司不擔負法律依據。但用人公司因竟業工作人員的毀約個人行為獲得的權益,為不當得利,應退還給受害者。
進一步剖析表明,聘請企業在聘用人員時要執行如下所示留意責任:
1、掌握聘請者在前一個用人公司是不是為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
2、向員工自己掌握,是不是與前一個用人公司簽署有竟業協議書,實際方式能夠借助查看個人簡歷或了解交談。
3、與員工簽訂承諾書,服務承諾其所帶來的本人情況屬實。
4、對聘用人員開展背調,向聘請者前一個用人公司確定掌握聘請者是不是與該用人公司簽署過竟業合同書。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公司核查后了解所聘請的勞動人民是竟業工作人員,而再次聘請該員工,并公布、公布或應用其所把握的商業機密。這時,聘請竟業工作人員的用人公司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要求,“違背承諾或是違背產權人關于傳統商業機密的規定,公布、應用或是準許別人應用其所把握的商業機密。第三人明知道或是應知應會前述所列違紀行為,獲得、應用或是公布別人的商業機密,視作侵害商業機密。”此類狀況,用人公司與竟業工作人員一同侵害了其他人的商業機密,組成了一同侵權行為,解決被害企業擔負侵權賠償義務。
第三種狀況是用人公司沒有盡到到審核責任,視作“理應了解”所聘請的勞動人民是竟業工作人員,而用人公司再次聘請該員工,并公布、公布或應用其所把握的商業機密應組成侵權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要求,用人公司與竟業工作人員一同侵害了其他人的商業機密,組成了一同侵權行為,解決被害企業理應擔負侵權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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