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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為破產法與勞動合同法競業協議標準
2021-09-18 16:30
破產法競業協議的準則是啥?勞動合同法競業協議的標準與破產法競業協議的標準有什么不同呢?下邊我們為您詳解?
破產法競業協議標準就是指企業高級管理者(包含執行董事、主管)不可在企業外給自己或為別人運營與企業存有市場競爭的領域主題活動。
勞動合同法競業協議標準就是指員工和用人公司彼此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把握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在中斷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一定期內(一般不超過三年),不可以到與原用人公司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有競爭關系的別的企業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運營同行業或經業務流程。做這類承諾的與此同時,用人公司應給與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不然,該承諾失效。
兩者都對個人得失多方面限定,其差別表現在:
1.法律法規是不是明文規定不一樣。競業協議標準在破產法中是有明文規定的;而工作規律無確立承諾,實踐活動中通常根據勞動合同書的可備條文或是用人公司內部要求來確立。
2.行為主體不一樣。破產法中競業協議標準限制于企業執行董事、主管;而工作規律通常限制一般員工,例如從業程序流程產品研發的制定工作人員。
3.懲罰方法和作用不一樣。違背破產法有關競業協議要求的,企業可獲得履行歸于權,將從業競業個人行為所得的盈利交由企業全部;違背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協議要求的,一般通過合同違約金、賠償費來彌補企業損害,并且假如公司不給與員工相對應的賠償,該合同文本不產生法律認可。
4.基礎理論建立的標準根據不一樣。破產法競業協議標準是根據破產法61條,勞動合同法競業協議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22條和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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