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付款的競業協議賠償金是不是須要交稅
2021-09-16 16:39
問:按月付款給辭職員工的競業協議賠償金是不是理應依據《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公司向本人付款不市場競爭賬款征繳個人所得稅難題的審批》(稅務總局[2007]102號)的要求依照“偶然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公司向本人付款不市場競爭賬款征繳個人所得稅難題的審批》(稅務總局[2007]102號)不適合企業支付給辭職員工的競業協議賠償金的測算,該規范是對于財產購方公司與財產出賣方公司法人股東中間在財產選購買賣中付款給財產出賣方公司法人股東的賬款。
企業支付給辭職員工的競業協議賠償金應根據《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本人因消除勞動合同書獲得經濟補償征繳個人所得稅難題的通告》(國稅發[1999]178號)、《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國企員工因消除勞動合同書獲得一次性賠償收益征免個人所得稅難題的通告》(國稅發[2000]77號)、《國家財政部 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本人與用人公司取消勞務關系獲得的一次性賠償收益征免個人所得稅難題的通告》(稅務總局[2001]157號)文檔的要求測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為:對本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超出規范的部份視作一次獲得數月的薪水、薪酬收益,用超標準一部分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參加工作時間數,以其商數做為本人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要求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本人在本公司的參加工作時間數按具體參加工作時間數測算,超出12年的按12測算。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