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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怎樣承諾竟業賠償金
2021-09-16 16:38
員工怎樣承諾竟業賠償金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2款要求“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可是法律法規并沒有明文規定實際的賠償額度或是規范,有效的賠償理應與員工的收益狀況相一致,還應綜合性充分考慮這一商業機密帶來用人公司的權益,竟業的時間長度,地區標準的多少等狀況。
一部分政策法規規章對這個問題作出過相對應解決,如《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要求,公司理應向被限定人付款賠償費,年賠償費不可小于該員工辭職前一年的酬勞總金額的1/2。《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要求,公司與員工承諾竟業的,在竟業期內年賠償不可小于該員工辭職前一年從該公司得到的年酬勞總金額的1/2。
總而言之,實際的賠償額度應融合員工在職人員時的職位、薪資、擔負竟業的限期、范疇等要素明確賠償金規范。員工應公司的規定簽署竟業協議書,自行限定就業,員工的生活品質不可因而遭受危害,這理應做為明確賠償費計付規范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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