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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工作后竟變成 被告?
2021-09-14 16:01
關鍵詞:信息保密義務,竟業賠償金
尋找一份工資待遇更豐厚的新工作中,本應是件令人高興的事,殊不知,陳先生卻為此惹來啦一場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
陳先生于2002年7月進到廣州某咨詢管理公司工作中,同一年8月,企業與他簽署了聘任合同,合同書承諾:“不管因為招標方(企業)或承包方(陳先生)規定聘任合同停止,承包方(陳先生)仍應在辭職企業后2年內擔負信息保密義務,并不能在同行中長期從事相關的工作中”。終止合同時,企業付款一定的成本做為經濟補償。
與行業其它企業對比,陳先生所屬企業的工資待遇相對性稍低。因此 ,2003年7月,陳先生在聘任合同滿期后向企業明確提出辭職,企業對于此事完全同意。陳先生遂向企業索討竟業的經濟補償,但公司一直未付款。同一年9月,陳先生向企業傳出一份以書面形式告知稱,“企業如在十天內再不付款經濟補償金,自己將消除該條文,不會再實行。”企業接到通告后并未理會。
自此沒多久,陳先生面試進到另一資詢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中。他覺得,盡管與原企業簽署過保密協議,企業也服務承諾付款竟業賠償金,但經數次催討,企業遲遲不付款,那麼這保密協議對陳先生就沒有牽制限定功效。
而原企業獲知陳先生進到另一資詢有限責任公司后,大幅不滿意,即向區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原企業稱,在被訴人陳先生辭職后,企業未付款竟業經濟補償,是由于企業曾分到陳先生一套住宅并承諾陳先生務必為企業服務三年,而陳先生未執行三年的工作年限,應賠付一部分的花費,現該筆花費企業無需陳先生付款了,就算是企業付款給其自己的經濟補償。如今陳先生違背彼此簽署的保密協議,屬比較嚴重毀約個人行為,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2萬元。
仲裁庭上,被訴人陳先生仍堅持不懈自個的見解。他表明,盡管與申訴人原企業簽署過保密協議,但在被訴人數次催討的情形下,申訴人仍一直未兌付付款經濟補償;并且原企業當時也尚未與自身承諾過以一部分租房補貼花費替代信息保密費。因此自身的目前的手段就無法算毀約。
仲裁結果
區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案件審理后覺得:申訴人上海市某資詢有限責任公司與被訴人陳先生簽署的《保密協議》中明晰承諾,在終止合同時申訴人應向被訴人付款竟業經濟補償,但經被訴人數次催討,申訴人仍未履行合同,故陳先生消除該條文并無不當,因而該咨詢管理公司規定確定陳先生比較嚴重毀約一說就無法創立。
協商不了,區仲裁委裁定:對申訴人上海市某資詢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確定被訴人毀約和賠付財產損失的申請不予以適用。仲裁費300元由申訴人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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