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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有關競業協議法律法規
2021-09-14 16:00
在我國涉及到競業協議的有關法律法規有:
1.《公司法》第61條要求,執行董事、主管不可直營或從業危害企業利潤的主題活動,從業以上運營或運動的,所得的收益歸企業全部;
2.《刑法》第165條要求了國有制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主管違背競業協議責任所應負責的刑事處罰,將其確認為“非法經營罪類似運營罪”。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要求經營人“不可違背承諾或違背產權人關于傳統商業機密的規定,公布、應用或容許別人應用其所把握的商業機密。”
3.《勞動法》第22條要求了能夠在協議中承諾相關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事宜。
4.原國家科技部發布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要求“企業能夠在工作聘任合同、專利權支配權所屬協議書或技術性保密協議中,與對本企業技術性利益和經濟發展權益有關鍵危害的相關行政部門管理者、科研人員和其它有關工作人員商議、承諾竟業內不能在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具備競爭關系或別的利益關系的別的企業就職,或自身生產制造、運營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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