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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社會保險金征收規章【全篇】
2021-03-19 14:22
依據在我國社會保險法及江蘇社保規章要求,江蘇省用人公司務必依照要求為員工交納社會發展保費。為了更好地健全江蘇省社保規章制度,標準江蘇省社會發展保費征收工作中,保證用人公司依照全額交納社會發展保費,江蘇政府依據我國有關規章,融合江蘇省當地具體情況制訂了《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本規章于2004年執行,至今部位早已執行是多年,期內歷經2次調整。第二次調整在2012年,調整以后主要內容以下。
【出臺政策】:江蘇社會保險金征收規章
【發文字號】:江蘇人大常委公示第31號
【實行時間】:2004年2月1日
【有關規章】:社會保險金申請交納管理規定、社會保險金征收暫行規定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征收管理方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依據
第五章 附錄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提升和標準社會保險金征收工作中,確保社會保險金的派發,維護保養繳納社保企業和繳納社保本人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融合省內具體,制訂本規章。
第二條 省內行政區內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基本上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工傷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下列通稱社會保險金)的征繳、交納,可用本規章。
第三條 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征收范疇:國有制和國有控股公司、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公司(包含國外公司的子公司,相同)以及員工,城區集體所有制、城區民營企業和別的城區公司以及員工,推行企業化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員工,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定編外聘用人員,非營利性企業以及員工,城區個體戶以及雇傭工人。
基本上醫保費征收范疇:國有制和國有控股公司、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公司以及員工,城區集體所有制、城區民營企業和別的城區公司以及員工,黨政機關以及工作員,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員工,社團組織以及工作人員,非營利性企業以及員工,城區個體戶以及雇傭工人。
失業保險費征收范疇:國有制和國有控股公司、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公司以及員工,城區集體所有制、城區民營企業和別的城區公司以及員工,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員工,社團組織以及工作人員,黨政機關以及定編外聘用人員,非營利性企業以及員工,有雇傭工人的城區個體戶以及雇傭工人。
工傷險費征收范疇:各種公司,未按照或是參考我國政治制度開展人力資源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工人的個體戶。
生育保險費征收范疇:國有制和國有控股公司,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公司,城區集體所有制,城區民營企業和別的城區公司。
第四條 合乎本規章第三條征收范疇要求的企業和本人(下稱交費企業和交費本人)理應依規參與社保,并依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要求的費基、利率,以法定貨幣方式準時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
交費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險金在稅前扣除,交費本人交納的社會保險金不計稅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社會保險金推行集中化、統一征繳。
征收的社會保險金各自列入有關的社保股票基金財政局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方法,??顚S?,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截流、占用、侵吞。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下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承擔主管機關內社會保險金征收管理方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照國務院規定開設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下稱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實際籌辦社保事務管理。
縣級以上地區稅務局承擔主管機關內社會保險金的征繳工作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金征收工作中負主體責任,融洽處理社會保險金征收工作上的難題,確保社會保險金征收工作中依規、井然有序地開展;不斷完善社保股票基金的籌資體制,根據提升社會保險金征收、部門預算補貼、依規調撥一部分國有資產處置、社會發展籌資等對策,多種渠道籌資社保股票基金。
第八條 征收社會保險金和經辦人員社保業務流程所需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由財政局撥款,不可從社會保險金中轉出。
第九條 交費企業理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規定到本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辦理社保的備案、工商變更,并持社保登記證書到地區稅務局創建交費關聯。交費企業按照我國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改革的,社保關聯不會改變;交費企業理應自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生效日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辦理變動社保登記。
交費企業申請辦理社保銷戶時,理應到地區稅務局付清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后,再依法處理銷戶辦理手續。
第十條 交費企業理應依據本企業員工職工薪酬、員工工資收益和利率按月向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金額,經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核準后,在要求的期內按月交納社會保險金,并依規執行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的責任。
前述要求的員工職工薪酬就是指交費企業立即付款給本企業所有員工的勞務報酬總金額;員工工資收益就是指交費企業立即付款給員工自己的勞務報酬(包含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和別的工資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 交費企業與交費本人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交費企業理應在十日內向型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辦社保關聯保存或是遷移辦理手續,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在十日內受理。
參與社保的外地學生就業的城鄉居民和入城打工的農村百姓,在停止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依據自己意向,依照我國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給與保存社保關聯或是陪同遷移個人帳戶、延續社保關聯;對沒法遷移、延續社保關聯的入城打工的農村百姓,能夠將個人帳戶存儲額、失業險日常生活補貼一次性付款給自己。
繳費年限不滿意十五年的入城打工的農村百姓,其社保個人帳戶存儲額歸其自己全部,在其做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一次性地領到,并享有我國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的相關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向型地區稅務局出示交費企業申請的狀況;地區稅務局理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向型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出示交費企業和交費本人的具體交納狀況。
地區稅務局在征收全過程中發覺交費企業申請虛假的,理應立即將交費企業具體的員工職工薪酬、員工工資收益出示給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再次核準。交費企業理應依照地區稅務局測算的金額,先交納本月的社會保險金。
第十三條 激勵自由職業等工作人員依照要求參與各類社保。
以本人為名參與社?;蚴抢m險的,能夠選用一年申請一次交費金額和按時交費的方法交納社會保險金。
第十四條 交費企業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由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按照國家規定核準其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金額:
(一)未依規申請社會保險金金額的;(二)不設定帳本的;(三)帳本賬務錯亂、會計原始憑證上缺,無法測算的;(四)拒不出示會計、勞動者分派材料或是消毀帳本、憑據的;(五)申請的社會保險金數據信息與具體顯著稍低,又無書面通知的。
第十五條 一切企業和本人沒有權利免減社會保險金。
交費企業是因為獨特艱難臨時無工作能力交納社會保險金的,理應出示財產貸款擔?;蚴莿e的合理交費貸款擔保,經縣級以上地區稅務局征詢平級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建議后給予準許,能夠緩交除基本上醫保費以外的社會保險金,緩交期不可超出六個月。緩交滿期后,交費企業理應全額補交緩交的社會保險金以及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緩交期限內不另收稅款滯納金。
第十六條 繳費企業未準時全額交納、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或是在緩交滿期后不全額補交社會保險金的,由地區稅務局勒令時限交納或是補充,并依規另收稅款滯納金。稅款滯納金劃入社保股票基金。
第十七條 交費企業因散伙、倒閉、撤消開展資產變現、土地資源處理和資產總額分派時,理應優先選擇分配還款欠付的員工工資、職工安置花費和社會保險金。
交費企業在公司分立、合拼、被企業兼并時,理應到地區稅務局付清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確立再次交納的義務,并依照本規章第九條的要求申請辦理社保變動登記。
第十八條 地區稅務局以及工作員理應依規征繳社會保險金,迫不得已征、少征、漏征;在征繳稅金全過程中發覺理應參與社保而未參與的交費企業,理應催促其依規參與社保并立即通告社保經辦人員組織。
征繳社會保險金應用江蘇行政機關總監制的專用型單據。
第十九條 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依規做好本職工作,用心審批交費企業的繳費基數,迫不得已核、少核、漏核;搞好個人帳戶的紀錄和管理方面;每一年最少向交費本人推送一次基本上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醫保個人帳戶明細和失業險交費明細,體現交費本人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總計存儲額;儲存交費和第三方支付紀錄材料,并確保其詳細、安全性。
地區稅務局每一年理應向交費企業推送一次交費明細。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以及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地區稅務局和行政機關理應提升社會保險金征繳信息管理系統的基本建設,創建社會保險金征收信息內容互聯網和資源共享規章制度,為交費企業出示數據服務。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地區稅務局、行政機關理應依照分別的職責權限,互相配意合適用,一同搞好社會保險金征收監管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嚴厲查處征收違反規定案子。工會依規參與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和企業理應在崗位工作職責內給與適用、幫助。
第二十二條 交費企業理應每一年向本企業員工發布本企業全年度社會保險金交納狀況,并向員工代表大會匯報,接納公會和員工的監管。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和公會理應催促交費企業向本企業員工發布全年度社會保險金交納狀況。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規對社保備案、申請和地區稅務局依規對社會保險金征收、代收代繳狀況開展監督管理時,能夠紀錄、音頻、錄影、拍照和打印相關材料,并有義務為被查驗的企業和工作人員保守秘密。
被查驗企業和相關工作人員理應屬實出示與交納社會保險金相關的用工狀況、工資條、財務報告、所得稅申報表等材料,不可回絕查驗,不可虛報、謊報和藏匿相關材料。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地區稅務局的工作員在執行監督管理崗位職責時,理應提供擾亂公共秩序的有效證件;未提供的,被查驗企業和工作人員有權利回絕查驗。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和地區稅務局能夠將交費企業的違紀行為及其從而損害交費本人合法權利的狀況,告之交費企業的公會、交費企業的上級領導管理方法企業和交費本人,并能夠向社會發展發布。 地區稅務局理應提升內控管理和監管,按時向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意見反饋社會保險金征繳狀況,并按時向社會發展發布。
第二十五條 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完全免費為交費企業、交費個人查詢交費紀錄或是個人帳戶出示服務項目。被告方明確提出明細與具體情況不符合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立即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之被告方。
一切企業和本人對相關社保征收的違紀行為,有權利檢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地區稅務局對檢舉的狀況,理應立即開展調研,依照要求解決,并為舉報者保密性。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理應提升社保股權投資基金,對各類社保股票基金收入支出狀況及其財政局專用存款賬戶股權投資基金狀況開展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理應依規對社會保險金征繳和社保股票基金執行審計監督;在對相關企業開展財政局、財務公開和責任人經濟發展義務財務審計時,理應將社會保險金狀況列入財務審計內容。發覺未交納或是未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的,理應催促其全額交納,并將相關狀況通告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和地區稅務局。
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對公司開展企業營業執照本年度查驗、申請辦理變動或是銷戶辦理手續時,理應催促公司依規執行社保交費責任,對未行使權力的,理應將相關狀況通告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和地區稅務局。 監察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單位以及工作員執行社會保險金征收和社保股票基金監管崗位職責依規執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以及財政局、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理應提升社保股票基金的監管,確保社會保險金依照我國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準時全額付款給繳納社保本人。
第二十八條 未依照要求申請辦理社保備案、工商變更、銷戶備案,或是未依照要求申請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金額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勒令時限糾正;情節惡劣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能夠懲處一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的處罰;劇情尤其比較嚴重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能夠懲處五千元之上一萬元下列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仿冒、偽造、有意摧毀相關帳簿、原材料,或是不設帳簿,導致社會保險金繳費基數沒法明確的,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征收和另收稅款滯納金,給與行政許可、政紀處分、刑事處分外,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是地區稅務局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懲處五千元之上二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第三十條 未依照要求交納和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經勒令時限糾正拒不糾正的,或是采用遷移、藏匿帳戶等方式防礙追討的,由地區稅務局做出強制性征收決策,被告方在法定時限內既不申請辦理行政復議都不提到行政訴訟法的,地區稅務局能夠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依規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檢察院能夠依規以書面形式告知其開戶行或是別的金融企業從其儲蓄中劃款等同于應交社會保險金和稅款滯納金的金額,或是競拍、賣掉其使用價值等同于應交費額的產品、貨品或是別的資產,以競拍、賣掉個人所得抵繳社會保險金和稅款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交費企業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出示或是不屬實出示與交納社會保險金相關的用工狀況、工資條、財務報告、所得稅申報表等材料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是地區稅務局勒令時限糾正,對交費企業懲處五千元之上二萬余元下列處罰,并能夠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懲處一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我國工作員瀆職犯罪、營私舞弊、失職瀆職導致社會保險金外流的,或是一切企業和本人截流、占用、侵吞社保股票基金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是地區稅務局討回外流和被截流、占用、侵吞的資產;有非法所得的,收走非法所得;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以及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地區稅務局和工作員采用具體行政行為不善或是因泄漏商業機密,導致交費企業財產損失的,理應依規擔負承擔責任。賠付花費不可在社保股票基金中稅前列支。
第三十四條 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中國臺灣的公司和別的經濟發展機構或是本人在省內行政區內舉行的公司,其社會保險金的征收可用本規章。
外國籍職工和中國香港、澳門、中國臺灣職工的社保,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行。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能夠依據社會發展經濟狀況,決策第三條要求之外的用人公司以及員工參與社保。其社會保險金的征收占比、個人帳戶記帳占比和計發規范,由省人民政府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本規章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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