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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崗減薪員工不接納該怎么辦
2021-09-10 15:52
一、公司轉崗減薪員工不接納該怎么辦?
公司轉崗減薪員工不同意得話企業只有讓員工在原先的崗位上再次作業了,由于替換崗位的這個事兒自身就務必要征求員工的允許,員工有權利回絕公司明確提出來的轉崗減薪的規定,公司不可以此為由立即解雇員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改變勞動協議訂立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采取書面通知。變動后的工作合同范本由勞動部門和員工各執一份。這也代表著,在勞動合同書沒有特殊規定的情形下,調節職位做為合同變更的關鍵內容,須達到2個前提條件:
1、彼此協商一致;
2、采用書面通知。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公司若沒有歷經協商一致而單方面轉崗,員工有權利回絕。勞動合同書理應按原承諾再次執行。
二、轉崗應當遵循的標準
縱使這般,合同書的承諾也并不意味著公司可自由開展單方面轉崗,在實際操作職位調節時,公司仍然理應遵循下述標準:
1、調節職位務必具備完全的合理化,調節后的職位與調節前的職位應該有一定的關系,例如把銷售總監調節為銷售經理能夠確認為有效的,而把財務主管調節到市場銷售職位則很有可能缺乏合理化。
2、員工被轉崗后能擔任新的工作中,如果不具有適任工作能力,用人公司還理應承擔教育培訓,以使員工能融入新的崗位。
3、調節前要執行必需的告之和表述責任,保證合情合理(留意保存直接證據)。
三、員工不稱職目前崗位,能否隨便轉崗?
不稱職工作中是公司轉崗的普遍原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要求,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無法擔任工作中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告知員工自己或是另外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此條間接性要求了在員工不稱職目前職位的條件下公司有單方面轉崗的支配權。
但該單方面轉崗的支配權也不是不會受到一切管束,公司在實際操作不稱職轉崗時理應掌握:
(1)用人公司應該有充足的證明證實員工不稱職目前崗位,即該員工的確不可以依照企業的需要進行勞動合同書訂立的目標或是同技術工種職位工作人員的勞動量,在實際操作之中必須 以“崗位說明書”“責任書”等文檔給予證明;
(2)調節后的職位應與員工的工作功能和專業技能相一致,維持一定的合理化。
絕大部分的員工能夠接納激發崗位,但絕對不會接納在轉崗的與此同時減少了自個的薪資待遇。因此 ,員工在拒絕了企業的申請以后,或是需看企業的心態的,假如企業都沒有作出哪些別的一切偏激的個人行為,那員工就再次做自己的做好本職工作就可以,轉崗本來便是彼此互相商議的一件事。有在線律師,假如您有一切的疑慮,歡迎你及時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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