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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否法定假?
2021-08-30 16:57
[案件] 2005年12月20日,張某在深圳市A企業持續工作中已滿一年,2006年5月,張某規定年假企業未作安排。
[難題] 年假是否法定假?
[見解一] 年假是法定假。原因是:《勞動法》要求:“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規章制度。”“員工持續工作中一年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要求:“在一個企業持續運行滿一年之上的員工,可享有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公司工齡計算:工作中滿一年沒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沒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沒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見解二] 年假并不是法定假。自己贊成這個見解。原因是:
說白了年休假制度,就是指員工每一年具有保存工作中和薪水的持續休假制度。
1、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規章制度。”“員工持續工作中一年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可是因為那時候勞動合同制剛開始全方位推行,怎樣推行年休假制度有待進一步科學研究,因此 ,勞動合同法還要求,年假的“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規定”。
1995年1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國家實行員工每天上班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均值每星期上班時間不超過四十四鐘頭的工時制度。”而1995年5月1日推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已將員工上班時間改動為:“ 員工每天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因而,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要求:“推行新工時制度后,企業員工原來的年休假制度依然推行。在國務院辦公廳并未做出新的要求以前,公司還可以依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分配員工請假。”
國務院辦公廳迄今并未頒布年假的推行方法,因而,依照原社會保障部的要求,在國務院辦公廳做出新要求以前,能夠按照原方法分配員工請假。
2、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要求:“一、各地區、各職能部門在保證 進行工作中、生產制造每日任務,不另增人員構成和勞動定員的條件下能夠 分配員工的年假。二、明確員工休假天數時,要依據工作目標和各種工作人員的工作經歷、職位等差異狀況,有所區別,數最多不可超出兩個星期。休假時間要留意平衡分配,請假方法一般以就地請假為主導,一律禁止搞公費旅游,也不能以不請假為由向員工派發或變向派發錢財。三、各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和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請假的實際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州、市轄區和各單位制訂,并各自報北京市委、人事部門辦理備案。四、企業員工請假,由公司依據條件和具體情況,參考以上精神實質自主明確。”《通知》第六條還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原自主擬訂的請假方法和臨時性對策,凡與本通告要求相排斥的,馬上暫停實行,均按本通告要求申請辦理。”
3、廣東勞動廳1997年7月1日公布執行的《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雖要求,在一個企業持續運行滿一年之上的員工,可享有帶薪年休假。但不符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實質;除此之外,該要求中的“可享有帶薪年休假”也不屬于強制的要求。
總的來說,在國務院辦公廳未做出新的相關年休假規定以前,公司為了更好地保證進行生產制造和工作目標,依據條件和具體情況,能夠 分配員工請假,還可以不分配員工請假。因而,假如公司有有關年休假制度的要求,員工則能夠 規定公司按照規定給與年假的工資待遇。假如員工所屬的公司沒有有關年休假制度的要求,那麼,公司可以不給與年假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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