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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不夠企業付款賠償
2021-03-16 14:19
為少付款職工養老保險金用,用人公司以最少繳費基數為職工交納養老金。一職工在消除勞動合同書時明確提出用人公司這一舉動違背勞動法要求,規定用人公司付款經濟補償金。現階段,宿松縣人民檢察院裁定適用了該職工的訴請。
2003年8月,宿松某電子科技公司與許某簽署勞動合同書,為許某交納社會養老保險。 2004年10月18日,許某工作中產生安全事故,兩手被設備擠傷。經一段時間醫治后,許某盡管保護了兩手,但留有比較嚴重的并發癥,右手中指、左手無名指、左手食指、中拇指作用受到限制。 2006年1月,電子科技公司評定許某為工傷事故,全額的費用報銷醫療費,全額的派發工傷事故期內的薪水,另外調節許某至適合的崗位,并與許某續簽了歷時5年的勞動合同書。電子科技公司認同許某為九級工傷事故,一次性補貼8個月薪水計1.三萬汪義。
2010年6月14日,許某覺得電子科技公司未依規付款勞務報酬,也未依規為其全額交納社保,遂向電子科技公司書面形式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申請辦理,并規定電子科技公司付款有關經濟補償金,電子科技公司未作回應。同一年9月4日,許某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裁定:確定許某與電子科技公司消除勞動合同書,電子科技公司付款許某消除勞務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47萬余元。
仲裁裁決做出后,許某和電子科技公司均不服氣仲裁裁決,依次向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覺得,許某認為的經濟補償金難題,依據彼此質證的工資條、存折等,可以證實許某的實際工資高過電子科技公司為其交納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未全額交納許某的社保,故電子科技公司應依規付款消除勞動合同書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要求:“交費企業、交費本人理應準時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 ”人民法院覺得準時全額為員工交納基本上養老保險金是用人公司應負之責任。如員工發覺用人公司沒有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能夠立即向勞動者監管部門檢舉,規定用人公司更改繳費基數。還可以規定用人公司賠付因少交費而導致的財產損失。員工如為此原因規定與用人公司消除勞動合同書,還可以規定用人公司付款經濟補償金。最后,民事判決確定許某與電子科技公司消除勞務關系;電子科技公司付款許某消除勞務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事故診療補助費、一次性殘廢學生就業補助費等總共6.9余萬元,彼此均未提到上告,該裁定已產生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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