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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和年底雙薪是一樣的嗎?
2021-08-05 16:04
很多人表明,老總發過年底雙薪以后,就沒有再給年終獎金了,這到底是對或是錯誤呢?講好的年終獎金僅僅拿個雙薪,又不講道理?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年終獎金和年末雙新的關聯吧!
一、年終獎金和年底雙薪
因為現階段年終雙薪是比較廣泛的一種年終獎發放方式,很多人便簡易地把“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等同于起來,從法律法規視角而言它是一種曲解。
盡管“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都歸屬于理論上的勞務報酬,但二者界線卻很顯著:“年底雙薪”就是指年末最后一個月派發二倍于平常金額的薪水,從特性上講歸屬于薪水,僅僅金額上是平常的二倍罷了,這等同于把員工每月收益的一部分,累積出來放到年底集中化派發。
對于“年終獎金”,《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調節本人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等測算征繳個人所得稅方式難題的通告》里將其表述為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是行政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等義務人依據其全年度經濟收益和對員工全年度主要工作業績的綜合性考評狀況,向員工派發的一次性獎金。歸屬于獎勵金特性,是公司對員工全年度工作中的犒賞。
二、年終獎金是否就只有年尾拿?
現階段公司派發年終獎金關鍵有三種方式:
一是年末高發一個月薪水(此類方法法律法規應該定義為年終雙薪);
二是綜合性考慮到企業運營盈利、單位業績考核、本人業績考核,讓每一個員工“不懂裝懂”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
三是老總給“大紅包”,給不給、給是多少就都由老總來定。
針對第—種方式,這時的“年終獎金”歸屬于本質上的年尾固定不動薪水,員工即便未到年尾提早辭職的,還可以認為按上班時間的占比規定企業付款,如用人公司回絕付款,則組成無端托欠或是拖欠工資。針對第二種方式,公司如要求在職人員員工“年尾”才可以取得“年終獎金”,假如員工提早辭職,便會缺失這一部分潛在性權益。自然假如公司要求了全部員工都能夠在年尾得到年終獎金,員工提早辭職則能夠索取相對應占比的獎勵金,但若產生異議,員工認為年終獎金依然遭遇證據不充分的風險性。針對第三種方式,因為年終獎金徹底在于老總的本人自行,未到年尾提早辭職,員工就不太可能取得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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