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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哪種狀況下,未參與工作和工作中,用人公司仍須付款薪水
2021-08-03 17:06
員工在哪種狀況下,未參與工作和工作中,用人公司仍須付款薪水
對于此事難題,勞動合同法中有以下要求:“員工在法律規定歇息日和婚喪假期內及其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期內,用人公司理應依規付款薪水。”這條要求中的“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就是指以下主題活動:⑴依規履行選舉權或被選舉權;⑵入選意味著參加鄉(鎮)、區之上政府部門、黨派、公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機構所舉辦的大會;⑶擔任人民法庭證實人;⑷不脫產學習公會底層聯合會委員會因工會活動占有生產制造或是上班時間;⑸參加勞模、先進個人交流會;⑹別的依規參與的社會實踐活動。
員工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期內,盡管未參與工作和工作中,導致用人公司遭受一定的損害,但從我國和社會發展的共同利益而言,員工在這段時間所造就的使用價值遠遠地超過用人公司因而所遭受的損害。因而,法律法規員工在“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期內,用人公司理應依規付款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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