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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計稅個人所得稅方式到底應什么時候功成名遂,怎樣才能為企業劃算?
2021-03-05 13:53
年終獎金計稅個人所得稅方式到底應什么時候功成名遂,怎樣才能為企業劃算?
新《個人所得稅法》要求,從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獲得包含薪水、薪酬個人所得以內的綜合所得,按年測算個人所得稅。更改了現行標準《個人所得稅法》對薪水、薪酬個人所得按月計稅個人所得稅,及其對經營者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別名“年終獎金”),獨立做為一個月薪、薪酬個人所得測算繳稅的方式【詳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下稱國稅發〔2005〕9號文】。
由此觀之,伴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將要執行,撤銷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獨立計稅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勢在必然。應當在什么時候撤銷較為適當,可以說智者見智,仁者見仁。
有些人自說自話: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繳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方式是不是存有?
確實不清楚!等現行政策確立。
假如不會有,很有可能會變向提升以年終獎金為關鍵來源于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稅賦。
提議發2018年年終獎金“待會”。
也有些人提議在年末前派發年終獎金,追上年終獎金計稅個人所得稅的末班。
甚至有,竟然說“新修訂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依照綜合所得按年測算,以前大伙兒廣泛可用的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現行政策預估會撤銷,2018年度并未可用一次性獎金現行政策的公司,能夠趕緊在9月份申請辦理可用,把握住最終一點降稅機遇”。人為因素生產制造焦慮氛圍,弄得人人自危。
也是有持反過來的見解覺得,9月份發2018年年終獎金,比10-12月發,要多繳個人所得稅。
簡直各不相同,莫衷一是,令人手足無措。
對大部分公司來講,2018年年終獎金在當初派發結束不是實際的。俟本年度終結后,全年度考評結果出去再派發年終獎金是有理有據的,平常頂多只有預發一部分。
假如將2019年派發的2018年年終獎金,做為2019年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按新個人所得計稅個人所得稅,即便不危害工薪階層的負稅,也會大大增加先按月預征本年度年度匯算清繳再出口退稅的概率,即提升勞動量,又占有經營者的資產,很不科學。2019年以及之后本年度的年終獎金在第二年派發也會碰到一樣的難題。因而,將派發上本年度的年終獎金劃入派發本年度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計稅個人所得稅并不是明智的選擇。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匯報中強調,要讓改革發展成效大量更公平公正造福全體人員老百姓,這為個人所得稅改革創新指明了方向。調整《個人所得稅法》的目地并不是提升眾多工薪階層的負稅,只是把對老百姓的服務承諾切切實實落地式,要為大部分工薪階層減負增效。
有鑒于此,小編覺得,2018年年終獎金計稅個人所得稅還會繼續持續國稅發〔2005〕9號文要求的方式,自此國稅發〔2005〕9號文才可以進行歷史使命感。因而,無須過度憂慮,無須急著提早派發2018年的年終獎金。最少在2018年12月中下旬前能夠等一等,等候國稅總局頒布經營者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稅的緩沖期現行政策。在這個問題上,請大伙兒堅信高管的醒悟和聰慧。不然,極有可能是:好愁不愁,愁六月沒太陽。
小編提議,制訂貫徹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現行政策,可明文規定對包含薪水、薪酬個人所得計稅個人所得稅,應以收付實現制為基本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例外原則。對平常一切正常派發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依照收付實現制標準計稅個人所得稅,而對派發的年終獎金、托欠的務工者和破產倒閉倒閉企業職工工資,各項政策發放的薪水等獨特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應依照權責發生制標準計稅個人所得稅。
那樣做,既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工作能力和水準,又兼具公平公正標準,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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