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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一直推遲簽訂合同還能認為企業(yè)付款雙倍工資嗎
2021-07-15 16:35
不能認為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要求:用人公司自勞動力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要求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并與員工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員工不與用人公司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停止勞務關系,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付款經(jīng)濟補償金。前述要求的用人公司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薪水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力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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