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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算經濟補償的“薪水”規范如何確定
2021-06-25 16:40
經濟補償的“薪水”規范如何確定
經濟補償是用人公司消除勞動合同書時,給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是在工作合同終止或停止后,用人公司依規一次性付款給員工的經濟發展上的補貼。在我國法律法規一般稱之為“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測算】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有關法律法規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要求,勞動合同法中的“薪水”就是指用人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貸幣方式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
2、實踐活動中員工的薪水一般有標準工資、應發工資、實發放工資之分。標準工資一般是用人公司給員工設置的薪資,一般未包含加班費、補貼、補助、福利工資待遇等。應發工資就是指員工給予一切正常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理應得到 的所有薪水,包含了標準工資、加班費、獎勵金、補貼等。實發放工資是員工每月具體取得的薪水,一般會被扣除一些花費,例如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企業所得稅,扣餐費、房費等,員工具體拿到手的額度一般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的測算理應以員工的應發工資做為數量,而不是以標準工資、實發放工資為數量。
之上便是我為您提前準備的有關法律法規,假如也有難題,提議向刑事辯護律師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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