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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控措施
2022-11-17 15:51
1、設定或是特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機構,配置職業或是兼職的職業安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承擔本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中;
2、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意見;
3、創建、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機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4、創建、完善職業安全衛生檔案資料和員工身心健康監測檔案資料;
5、創建、完善辦公場所職業病危害要素檢測及評價機制;
6、創建、完善職業病危害安全事故事故應急預案。
7、用人公司選用高效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并且為員工給予本人所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具。
8、我國激勵研發、開發設計、營銷推廣、運用有益于職業病防治保護職工身心健康新技術、新技術、新型材料,強化對職業危害的基本原理和產生有規律的基礎科研,提升職業病防治科技進步水準;積極主動選用高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性、加工工藝、原材料;禁止使用或是取代職業病危害很嚴重的技術性、加工工藝、原材料。
用人公司理應優先選擇選用有益于預防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心健康新技術、新技術、新型材料,逐漸取代職業病危害很嚴重的技術性、加工工藝、原材料。
9、造成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公司,必須在醒目位置設定公示欄,發布相關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辦公場所職業病危害要素檢驗結果。
對存在比較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職位,必須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志和漢語警告表明。提醒表明理應注明造成職業病危害的類型、不良影響、防止及其緊急救護對策等相關信息。
10、對可能會發生亞急性崗位受損的有害、有危害辦公場所,用人公司理應設定警報系統,配備當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安全通道和必須的泄險區。
11、對放射性辦公場所和放射性藥品的運送、存儲,用人公司務必配備防護裝備和警報系統,確保觸碰射線相關工作人員配戴本人劑量計。
12、對職業病防護機器設備、搶險救援設備和本人所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具,用人公司理應開展經常的維護保養、維修,按時檢驗其性能成效,保證其處在正常情況,不得隨意拆卸或是停用。
13、用人公司理應執行由專業人員負責的職業病危害要素日常檢測,以確保檢測系統處在正常運轉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實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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