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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身損害與工傷賠付的九大差別
2022-09-29 15:44
一般人身損害與工傷賠付的九大差別
一、有關能否一次性賠償差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糾紛中,除開后續治療費以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處理賠付難題。
但在工傷賠付中,除開5-10級殘廢能夠一次性處理賠付外,1-4級殘廢一般法律不可以一次性賠付處理。主要原因是1-4級殘廢一次性處理通常不益于傷員的后半輩子日常生活。以一名工傷事故者25歲、4級殘廢得話為例子測算,如果按照月領到傷殘津貼,按月付款生活護理費,在安徽總計有一百萬元左右總金額賠付。一次性賠償額是九牛一毛。因而法律法規一般不可以一次性賠付處理。提議傷員及家屬盡量不要采用這種方法,還是按月賠付有保證。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出臺后,1-4級傷員的后半輩子可能更加的有保證了,該方法的第41條的規定,“員工所屬用人公司未依規交納工傷保險費,產生安全事故的,由單位付款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公司不收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二、有關賠償費由誰付款和適用法律的差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糾紛中,一般賠償費均是由侵害人或加害人自己去承擔,我國不構成一切承擔責任,一般人身損害適用是例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歸屬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范圍。
在工傷賠付中,很多項目全是國家實行工傷保險基金來付款,比如安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慰問金、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入院伙食補助等;僅有一小部分賬款由單位來付款,比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6級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薪水等。工傷賠付適用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地區性工傷賠付政策法規或規章制度,歸屬于工作法律范疇。
三、有關5-10級殘廢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醫療費等后續治療費由誰擔負的差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害人或加害人去承擔沒有質疑。
在工傷賠付中,5-10級傷殘人員的傷員,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二次醫療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均由傷員自己去擔負。解除勞動合同后,工傷職工就跟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事故二次醫療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厚鋼板花費)由工傷事故者自己出。畢竟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法律法規了企業應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里面還涵蓋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還涵蓋了二次手術費用。在安徽,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賠付有6個月的安徽上一年度(2011年)社平工資大概兩萬塊,做第二次手術取鋼板一般是沒問題的。
那工傷職工怎樣可以讓二次醫療費由所在單位出,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夠得到賠付呢?那就會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關系,等做了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關系,那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所在單位出,自身解除勞動關系還能獲得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2、與單位商議預付款了二次醫療費才解除勞動關系,不然也不解除勞動合同
四、有關精神賠償的差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糾紛中,一般只需存有工傷等級便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付,依據安徽省的相關規定,十級傷殘至少為5000元,身亡精神撫慰金最高位8萬。
工傷賠付并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若是在工傷賠付中,傷員及家屬一方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明確提出精神撫慰金,由于沒有一切在法律上根據,一般不會獲得訴訟或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自然,假如傷員及家屬在與用人單位商談、商議環節中明確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與單位商議,那如果企業不愿意該項規定,則無法強人所難、自討沒趣,因為此項規定現階段未有一切在法律上根據。
五、有關工傷等級的差別
現階段,在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的重要依據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但是其他一般人身傷害傷殘等級鑒定臨時全國各地都還沒統一的標準,僅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規范(實施)。一般來說,針對同一種傷勢,工傷傷殘等級會比道路交通事故等工傷等級更有助于傷員,例如同是脾切除,依照工傷事故歸屬于6級或7級(以35歲分界,35周歲以下是6級),而依照交通事故評殘只有評選為8級殘廢。又比如同是手掌骨折,依照工傷事故可評選為10級,而按交通事故評殘很有可能壓根評不了等級。往往會有相同傷勢不一樣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是由于工傷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者評殘的鑒別根據不一樣而致。
六、有關是不是城鎮戶口的差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糾紛中,賠償額存有城鎮戶口和農村戶籍的差別,并且城鎮戶口通常賠償額超出農村戶籍兩倍之上,相差太大。
在工傷賠付中,一般沒有城鎮戶口和農村戶籍的所有差別,二者賠償額完全一樣。因此,在某些案例中,因即沒有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個人社保、沒法區別是否為勞動關系前提下,傷員及家屬在挑選是依據工傷事故程序流程來進行賠付還是選依照人身傷害去進行理賠,要進行事前精確測算。如果按工傷事故測算賠付更深層次的,那還是按照工傷事故程序進行;如果按人身損害更深層次的,那還是按照人身損害開展起訴處理。
七、有關存不存在過失的差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糾紛中,一般都會涉及到過錯責任分攤,根據侵權行為彼此過失尺寸擔負不同類型的承擔責任占比。
工傷事故推行無過錯責任標準,不會有過失難題,只需屬于工傷事故,我國或單位需要承擔百分百的賠付或賠償,工傷事故者自己不構成一切損害。
八、有關訴訟時效期間的差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糾紛中,一般民事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之日起算。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性也是一年,傷員及家屬需在受傷或職業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后,什么時候明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付,法律法規對于此事不嚴格遵守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性要求,依據詳細情況把握。
九、工傷事故和其它人身損害產生重疊時的差別
實務中,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工傷事故,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重疊,是不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我國并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要求,各地方的相關規定也不一致。依據安徽省的區域要求,如果先得到工傷賠付的,不受影響人身損害賠償,而先得到人身損害賠償的,會對工傷賠付的金額。
一般人身損害和工傷賠付除了上述九大差別以外,還有一些差別,比如實際賠付工程項目的測算規范,程序流程的差別等。在這里,侓師也改正大伙兒一個認識誤區,非是全部案子依照工傷賠付所得的賠償費最大,因為人身傷害和工傷賠償項目不一樣,規范不一樣,應對每一個具體的案子,應深入分析。有一些案子,依照人身損害反倒可以讓被告方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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