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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連續加班是不是違反規定
2022-09-13 15:55
用人公司假如連續加班,每月加班時間超出三十六小時的,是違反勞動法的,但發生獨特情況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我國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均值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工資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一周最少歇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條限制:
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影響員工生命安全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處理;
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的;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愿加班有加班費嗎用人公司按照實際必須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中,用人公司須付款加班費;并不是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由員工自愿加班的,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加班費。
三、五類員工加班加點是沒有加班費1、公務員;
2、對比推行政治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團組織的負責人;
3、鄉村員工(農村集體經濟員工和進城打工、做生意的農民以外);
4、現役軍官;
5、住家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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