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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判處何時停收薪水
2021-06-03 15:53
國家公務員判處何時停收薪水
國家公務員判處薪水從裁定起效之日起逐漸停收薪水;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處罰的人,薪水也理應停收其薪水;
二、薪水理應以貸幣的方式派發給員工自己;
法律規定
依據《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局社保部、監察部、我國公務員局2010年12月21日施行國家人社部發〔2010〕104號)要求:
一、國家公務員被采用強制執行措施和受行政部門、刑事處分的薪資待遇解決
(一)國家公務員被取保侯審、監視居住、刑拘、拘捕期內,停收薪資待遇,按自己原標準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用,不測算參加工作時間。經核查核查,公安部門撒案或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檢察院宣告無罪、免于刑事處分,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養、治安拘留,且未受處罰的,修復薪資待遇,減發的薪水給予發放,被采用強制執行措施期內測算參加工作時間。
(二)國家公務員被刑拘在逃或批捕在逃的,停收薪資待遇。
(三)國家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養和治安拘留期內,未被辭退的,停收薪資待遇,按自己原標準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用,不測算參加工作時間。滿期后的薪資待遇,依據所受處罰相對應明確。
(四)國家公務員遭受刑事處分,處分決定行政機關并未做出辭退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檢察院裁定起效之日起,撤銷原薪資待遇。
(五)國家公務員遭受刑事處分,經重審宣告無罪或免于刑事處分,原辭退處分決定被撤消,不會再給與處罰的,從處罰變動的下月起修復薪資待遇。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撤消期內,被停收的薪水由企業發放。做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撤消期內測算參加工作時間。
(六)國家公務員遭受刑事處分,經重審宣告無罪或免于刑事處分,原辭退處分決定被變動的,依據變動后的處罰相對應明確薪資待遇,從處罰變動的下月起實行。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變動期內,被多減發的薪水由企業發放。做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變動期內測算參加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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