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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損失賠償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研究
2022-09-09 16:19
關鍵點提醒:安全事故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人身傷害事故,安全事故損失賠償是司法實務中解決安全事故糾紛的關鍵問題,文中擬從安全事故這個概念、特性考慮,闡述了安全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根據對世界各國工傷險與民事賠償關聯運作模式較為,從理論和實際的視角論述怎樣推動在我國工傷事故損失賠償法律體系的健全。
一、安全事故這個概念、特性及性質
1、安全事故這個概念、特點。“工傷事故”是世界各國通用專業術語,它指的是勞動者在上班時間、辦公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遇的人身傷害,及其患上職業危害的意外事件。這類安全事故通常是機關事業單位里的員工在實施工作崗位職責中所發生的導致其人身事故事故,是用人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產生損失賠償權利與義務的民事法律事實。“員工”就是指集體所有制和集體制企、事業單位員工、民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的負責人、學徒工,接納本人聘請非承攬合同屬性的員工,也可以看作“員工”。“用人公司”就是指集體所有制和集體制企、工作、民營企業和三資企業,及其聘請別人從業勞動的本人,但不包含按照承攬合同聘請和具有承攬合同屬性的依照鐘點工雇傭工人人。
工傷險就是指員工因工傷殘或是身亡,導致細則或是永久性喪勞時,員工及其家屬有權利依據法律從國家或是社會發展得到化學物質協助的社會保障制度。工傷保險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環節時代的產物,現階段世界各地從維護員工權益考慮全部采用工傷保險制度,根據社保使受害者能夠得到更充分的救助。在我國也于2003年4月27日出臺了《工傷保險條例》,我們國家的工傷險推行社會統籌,這樣既能有益于受害者得到足夠的救助,又分離了公司的承擔責任,有益于公司解決巨額理賠導致的窘境,避免因為行業風險太大造成市場競爭不好,此外有益于勞資雙方的和睦,預防人資矛盾和糾紛案件。
2、安全事故的特性。有關安全事故的特性,在學術界還有爭執,一種觀點認為安全事故是一種社會保險關聯,由于在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均確定了安全事故的工傷險特性。另一種觀點認為安全事故是侵權責任關聯。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安全事故具備工傷險和侵權責任的多重特性。在我國民法典基礎理論實務界大多數覺得安全事故是侵要個人行為。
但是,事實上現實中工傷事故有些是侵權責任,有些則并不是侵權責任,如員工在工作上因自己實際操作不小心帶來的傷害,一般不歸屬于侵權責任,不可以根據侵權行為來規定用人公司賠付。因而安全事故有別于侵權行為,在上述所說情況下應評定安全事故為工傷險。小編認為,評定安全事故歸屬于工傷險和侵權責任的多重特性,對維護被害員工的合法權利有積極意義。最先,工傷險與侵權責任是兩個不同義務,二者作用不一樣。工傷險是一種社保義務,目的是為了賠償被害人的損害,而侵權責任義務是一種個人責任,目的是為了賠付被害人的損害,工傷保險責任不一定能徹底彌補被害人的損害。次之,工傷險一般不包含精神賠償,而侵權責任義務在滿足法定程序時受害者有權要求精神賠償。再度,工傷保險責任是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在認定工傷后,對被害員工所負的給予工傷保險賠償的職責,因為更專業的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在認定工傷后,對被害員工所負的給予工傷保險賠償義務,因為有專業的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擔負,其便捷快速、程序流程簡易、價格低廉有益于受害者立即獲得賠償。而侵權責任義務,盡管賠付范疇更廣泛一些,但是其程序流程繁雜,成本比工傷保險責任高出很多。總而言之,工傷險與侵權責任義務各有利弊,沒法相互之間替代,只有把二者相結合才可以最好地維護保養被害員工的合法權利。因而應該將安全事故定性為具備工傷險與侵權責任雙向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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