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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加班費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什么
2021-05-24 15:41
與加班費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均值每星期上班時間不超過四十四鐘頭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每星期最少歇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要求的,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能夠 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第四十條用人公司在以下節日期內理應依規分配員工請假:
(一)元旦節;
(二)新春佳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十一國慶;
(五)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請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 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可超出一小時;因獨特緣故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可超出三小時,可是每月不可超出三十六鐘頭。
第四十二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定:
(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威協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
(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用人公司不可違背此方法要求增加員工的上班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公司理應嚴格遵守勞動定額規范,不可逼迫或是變向逼迫員工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的,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向員工付款加班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有關《勞動法》多個條款的表明》
第四十一條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 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可超出一小時;因獨特緣故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可超出三小時,可是每月不可超出三十六鐘頭。
真奈美中的“增加上班時間”就是指在企業實行的上班時間規章制度的基本上的日夜奮戰。真奈美中的“生產運營必須”就是指半成品加工、商業服務企業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加工農副食品緊急任務等狀況。
第四十二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的限定:
(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威協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
(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真奈美第(三)項中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既包含現行標準的,也包含之后施行推行的,當今關鍵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要求的四種別的情況:
(一)在法律規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中不可以中斷,務必持續生產、運送或是運營的;
(二)務必運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開展機器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的;
(三)為進行國防安全緊急任務的;
(四)為進行我國下發的別的應急生產制造每日任務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公司不可違背此方法要求增加員工的上班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真奈美的“薪水”,推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公司,指的是用人公司要求的其自己的標準工資,其計算方式是:用月標準工資除于月法律規定工作中日數即得日薪水,用日薪水除于日上班時間即得鐘頭薪水;推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公司,指的是員工在日夜奮戰的上班時間內要得的計時工資。
《有關貫徹落實《勞動法》多個難題的建議》
55、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就是指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所屬崗位(崗位)相對性應的薪水。由于當今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尚處在推動全過程中,按以上要求實行確實有艱難的用人公司,地區或領域工作行政機關可在沒有違背社會保障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文檔所要求的總的標準的基本上,制訂銜接方法。
60、推行每日不超過8鐘頭,每星期不超過44鐘頭或40鐘頭規范上班時間規章制度的企業,及其經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企業,理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全體人員員工已推行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者(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工作人員以外)經準許增加上班時間的,能夠 付款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
61、推行記時工時制度的員工的日薪水,按其自己月標準工資除于均值每月法律規定工作中日數(實施每星期40鐘頭制的為21.16天,實施每星期44鐘頭制的為23.33天)開展測算。
62、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企業員工,工作中日恰好是周歇息日的,歸屬于一切正常工作中;工作中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要求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
70、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先要按同樣日程安排其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法定節假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
71、商議是企業決策增加上班時間的程序流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以外),企業是因為生產運營必須,務必增加上班時間時,應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商議后,企業能夠 在勞動合同法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時長內決策增加上班時間,對企業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逼迫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員工有權利回絕。若從而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能夠 報請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給予解決。
《關于做好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難題的補充規定的通告》
二、有關日夜奮戰的工資支付難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要求的在合乎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規章制度施工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及分配歇息日和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應付款的薪水,是依據日夜奮戰的是多少,以勞動合同書明確的一切正常上班時間標準工資的一定倍率所付款的勞務報酬,即但凡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工作中日增加上班時間或分配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調休的,均應付款給員工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或日標準工資150%、200%的薪水;分配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應此外付款給員工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或日標準工資300%的薪水。
2.有關員工日薪水的換算。因為勞動定額等工作規范都和規章制度施工時間相聯絡,因而,員工日薪水可統一按員工自己的月標準工資除于每月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數開展換算。依據我國有關員工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上班時間40鐘頭的要求,每月規章制度施工時間日數為21.5天。充分考慮我國容許實施每星期40鐘頭工時制度有艱難的企業最晚能夠 推遲到1997年5月5日實施,因而,在緩沖期內,推行每星期44鐘頭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薪水換算可仍按每月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數23.5天實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科學安排員工的工作中和休息日,維護保養員工的歇息支配權,激發員工的主動性,推動社會主義社會現代化建設工作的發展趨勢,依據憲法學相關要求,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在我國地區的黨政機關、社團組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其他組織的員工。
第三條 員工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
第四條 在獨特標準下從業工作和有特殊情況,必須適度減少上班時間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行。
第五條 因工作內容或是生產制造特性的限定,不可以推行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能夠 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第六條 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私自增加員工上班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須經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行。
第七條 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推行統一的上班時間,星期六和禮拜日為周歇息日。
企業和不可以推行前述要求的統一上班時間的機關事業單位,能夠 依據具體情況靈便分配周歇息日。
第八條 本要求由社會保障部、人事部門承擔表述;實施細則由社會保障部、人事部門制訂。
第九條 本要求自1995年5月1日起實施。1995年5月1日實施有艱難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能夠 適度推遲;可是,機關事業單位最晚理應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最晚理應自1997年5月1日起實施。
《社會保障部落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下稱《規定》),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我國地區的企業的員工和私營經濟機構的員工(下列通稱員工)。
第三條 員工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推行這一工時制度,應確保進行生產制造和工作目標,不降低員工的收益。
第四條 在獨特標準下從業工作和有特殊情況,必須在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的基本上再適度減少上班時間的,應在確保進行生產制造和工作目標的前提條件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要求,由企業依據具體情況決策。
第五條 因工作內容或生產制造特性的限定,不可以推行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的,能夠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或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等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并依照社會保障部《有關企業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審核方法》實行。
第六條 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私自增加員工上班時間。企業因為生產運營必須而增加員工上班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要求實行。
第七條 有以下獨特情況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本方法第六條要求的限定:
(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使老百姓的健康安全和我國錢財遭受嚴重危害,必須應急解決的;
(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三)務必運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開展機器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的;
(四)為進行國防安全緊急任務,或是進行上級領導在計劃指標外分配的別的應急生產制造每日任務,及其商業服務、供應企業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加工農副食品緊急任務的。
第八條 依據本方法第六條、第七條增加上班時間的,企業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要求,給員工付款薪水酬勞或分配調休。
第九條 企業依據所在城市的供電系統、供電和交通出行等具體情況,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 靈便分配周歇息日。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個市人民政府工作行政機關對《規定》執行的狀況開展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工作行政機關和國務院辦公廳領域主管機構應依據《規定》和本方法及本地域、行業的具體情況制訂執行流程,并報社會保障部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本方法與《規定》另外執行。從1995年5月1日起實施每星期40鐘頭工時制度有艱難的企業,能夠 推遲推行,但最晚理應于1997年5月1日起實施。在本方法實施前社會保障部、人事部門于1994年2月8日一同授予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再次合理。
《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告》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廣州勞動部門:
你局《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127號)收悉,經科學研究,函復以下:
(一)企業和一部分不可以推行統一上班時間的機關事業單位,能否不推行“雙休日日”而分配每星期工作中6天,每日工作中不超過6鐘頭40分鐘?
依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要求,在我國現階段推行員工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這一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有標準的企業應推行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有一些企業因工作內容和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應確保員工每日工作中不超過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不超過40鐘頭、每星期最少歇息一天。除此之外,依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制造具體情況還可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企業應按社會保障部《有關企業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審核方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要求申請辦理審核辦理手續。
(二)用人公司規定員工每星期工作中超出40鐘頭但不超過44鐘頭,且未作增加上班時間解決,工作行政單位能否評定其違反規定并根據《勞動法》第90、91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文檔的要求給予懲罰?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根據《勞動法》第36條的要求,依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必須,在標準工時規章制度層面進一步做出的要求。假如用人公司規定員工每星期工作中超出40鐘頭但不超過44鐘頭,且未作增加上班時間解決,工作行政單位有權利規定其糾正。
(三)《勞動法》第41、44條中的‘增加上班時間’是不是只指天賦加點,而不包括歇息日或節日等法律規定請假日的加班加點(即是不是加班加點不會受到《勞動法》的第41條限定)?
《勞動法》第41條相關增加上班時間的限定包含一切正常工作中日的天賦加點、歇息日和法律規定請假日的加班加點。即每個月工作中日的天賦加點、歇息日和法律規定請假日的加班加點的總時長不可超出48小時。在我國法律單位沒有做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實質實行。
(四)歇息日或法律規定請假日加班加點,用人公司能否不付款加班工資而給與調休?調休的規范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工作中的,應最先分配調休,不可以調休時,則應付款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水酬勞。調休時間應相當于加班加點時間。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工作中的,應此外付款不少于薪水的300%的薪水酬勞,一般不分配調休。
(五)經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用人公司,在預估周期時間內若日(或周)的均值上班時間沒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但某一實際日(或周)的具體上班時間超出8鐘頭(或40鐘頭),“超出”一部分是不是視作天賦加點(或加班加點)且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定?
根據社會保障部《有關企業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審核方法》第5條的要求,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選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但其均值日上班時間和平均周上班時間應與標準規定上班時間基本一致。換句話說,在綜合性測算周期時間內,某一實際日(或周)的具體上班時間能夠 超出8鐘頭(或40鐘頭),但綜合性測算周期時間內的總具體上班時間不可超出總標準規定上班時間,超出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條第一款的要求付款薪水酬勞,在其中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三款的要求付款薪水酬勞。并且增加上班時間的時數均值每個月不可超出48小時。
(六)若甲企業經準許以季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總工程師時應是40時/周×12周/季=480時/季)。若乙員工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恰好完成了480鐘頭的工作中,第三個月全月歇息。甲企業那樣做是不是合理合法且不會有著增加上班時間難題,該季各月的薪水及加班工資(若評定為增加上班時間得話)應怎樣計發?
某企業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以季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總工程師時應是508鐘頭/季)。該企業因生產制造每日任務必須,做生意公會和員工愿意,分配員工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恰好完成了508鐘頭的工作中,第三個月全月歇息。該企業那樣做應視作合理合法且沒有增加上班時間。針對這類敢于創新的工作中日程安排,一定要獲得公會和員工的愿意,而且留意合理安排時間,進一步確保員工身心健康。
工時計算方式應是:
1、工作中日的測算
年工作中日:365天/年-104天/年(歇息日)-7天/年(法律規定請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中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中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中時數的測算
以每星期、月、季、年的工作中日乘于每日的8鐘頭。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13條中“其綜合性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一部分”就是指日(或周)均值上班時間超出,或是指某一實際日(或周)具體上班時間超出?
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企業,在綜合性測算周期時間內,假如員工的具體上班時間數量超出該周期時間的標準規定上班時間數量,超出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假如在全部綜合性測算周期時間內的具體上班時間數量不超過該周期時間的標準規定上班時間數量,僅僅該綜合性測算周期時間內的某一實際日(或周、或月、或季)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其超出一部分不可視作增加上班時間。
(八)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薪水怎樣計發?其歇息請假如何確定?
針對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企業理應依據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有效明確員工的勞動定額或別的考核指標,便于分配員工歇息。其薪水由企業依照本企業的工資管理制度和薪水分派方法,依據員工的具體上班時間和進行工作預算定額狀況計發。針對合乎帶薪年休假標準的員工,企業可分配其享有帶薪年休假。
(九)當地擬在審核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全過程中強制地額外“確保員工每星期最少歇息一天”和“每日具體上班時間不可超出11鐘頭”2個標準,是不是穩妥?
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是以一部分企業生產制造具體考慮,容許推行相對性集中化工作中、集中化歇息的工作規范,以確保生產制造的一切正常開展和員工的合法權利。因而,在審核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全過程中不適合再規定企業推行合乎標準工時工時制度的要求。可是,在審核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全過程中應規定企業保證下列二點:
1、企業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及其在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中采用哪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公會和員工商議。
2、針對第三級之上(含第三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崗位,員工每日持續上班時間不可超出11鐘頭,并且每星期最少歇息一天。
《社會保障部有關企業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審核方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要求,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我國地區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要求的,能夠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或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等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第四條 企業對合乎以下標準之一的員工,能夠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者、內勤人員、推銷產品工作人員、一部分工作人員和別的因工作中沒法按規范上班時間考量的員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貨運工作人員、汽車出租駕駛員和鐵路線、海港、庫房的一部分裝卸搬運工作人員及其因工作內容獨特,需機動性工作的員工;
(三)別的因生產制造特性、工作中獨特必須或崗位工作職責的關聯,合適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
第五條 企業對合乎以下標準之一的員工,可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即各自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但其均值日上班時間和平均周上班時間應與標準規定上班時間基本一致。
(一)交通出行、鐵路線、電力、船運、航空公司、水產業等領域因其工作內容獨特,需持續工作的員工;
(二)地質環境及資源勘查、工程建筑、產鹽、制糖業、度假旅游等受時節和自然條件限定的領域的一部分員工;
(三)別的合適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員工。
第六條 針對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等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員工,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相關要求,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并充足征求員工建議的基本上,選用集中化工作中、集中化歇息、輪休補休、延展性上班時間等適度方法,保證員工的歇息請假支配權和生產制造、工作目標的進行。
第七條 中間直屬機關企業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等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經國務院辦公廳領域主管機構審批,報國務院辦公廳工作行政機關準許。
地區企業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等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審核方法,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工作行政機關制訂,報國務院辦公廳工作行政機關辦理備案。
第八條 本方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推行。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規章制度上班時間的測算
年工作中日:365天-104天(歇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中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中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中時數的測算:以月、季、年的工作中日乘于每日的8鐘頭。
(二)日薪水、鐘頭薪水的換算
依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要求,法定節假日用人公司理應依規付款薪水,即換算日薪水、鐘頭薪水時不去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由此,日薪水、鐘頭薪水的換算為:
日薪水: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
鐘頭薪水: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8鐘頭)。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6號)另外廢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員工認為加班工資的,理應就加班加點客觀事實的存有擔負證明責任。但員工有直接證據證實用人公司把握加班加點客觀事實存有的直接證據,用人公司不給予的,由用人公司擔負不好不良影響。
之上便是我梳理的有關“與加班費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什么”難題的內容了,期待對您有一定的協助。若您必須法律求助,熱烈歡迎到資詢,盡心盡意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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