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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只開最低工資標準不終止合同是不是違反規定
2022-08-04 16:40
一、企業只開最低工資標準不終止合同是不是違反規定
1、企業只開最低工資標準、不解除合同的個人行為,假如是經企業與勞動者依規商議達成一致的,是合法的。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規章制度,只需用人公司付款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就是屬于合法行為。可是員工可以和用人公司商議解除勞動關系。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規章制度。最低工資標準具體的規范由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報國務院辦公廳辦理備案。
用人公司付款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
第四十九條 明確和調整最低工資規定理應綜合性參照以下要素:
(一)員工本人及均值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發展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效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域中間社會經濟發展的差別
二、企業一直不解除勞動關系關聯該怎么辦
依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人民解除勞動關系的,理應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通告用人公司。
因此員工能夠履行選擇職業的權利,但行使權利應當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提早30日通知函用人公司,即是員工提早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也是其標準。員工提早30日通知函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能夠不必通過用人單位的允許,但員工應當依法或按照約定擔負合同違約責任。超出30日,職工規定用人公司申請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的,用人公司理應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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