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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到公司打卡簽到才叫上班嗎?
2022-07-22 17:27
一年前楊小姐從外語學院畢業之后,被上海一家培訓學校錄取了。培訓學校分配楊小姐到商務接待外語培訓班,出任英語課程內容老師。楊小姐工作上大部分時間要在學習培訓地址,在歷期培訓機構的空隙,培訓學校分配楊小姐返回培訓學校的辦公場地作招待資詢、學生電話回訪、學習培訓統計分析、課題設計等工作中,培訓學校按月向楊小姐派發了保底工資和獎勵金。
但是好景不常,近日這一家培訓學校忽然換了領導干部,接著幾個員工遭到了辭退,楊小姐就名列在其中。楊小姐尋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索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相關主管卻表明:“大家培訓學校跟你是雇傭關系,沒有什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楊小姐一直覺得自已和培訓學校中間是勞務關系。她覺得十分憤怒,只能申請仲裁。楊小姐盡管與培訓學校并沒有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可是她保存了單位發放的工作牌、工作服裝、門卡、課程安排表、考勤統計表,及其歷年來工資發放情況下的工資單。最后,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裁定:楊小姐與該培訓學校中間創建是指勞務關系,判決該培訓學校向楊小姐付款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并不是僅有到公司打卡簽到才算是工作
一提及“打工賺錢”、“任職”等詞句,大伙兒通常想起是指員工到用人公司工作。而此案中楊小姐的工作是學習培訓,她有很有可能長期在學習培訓地址工作,在學習培訓周期時間內也不上企業打卡,有時甚至是獨立應對學習培訓學生,可是這種情況,也不能否定她是在執行培訓學校分配的工作崗位職責。她上課的時間培訓學校明確的,學科的具體內容和進展都是培訓學校明確的,培訓學校向她發工資。從這種情況分析能夠得到“楊小姐與培訓學校中間設立了勞務關系”的結果。
依據有關規定,用人公司招收員工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但與此同時具有以下情況的,勞務關系創立:一是用人公司和職工合乎法律法規、法律規定要求的法律主體;二是用人公司依規制訂的各類勞動規章制度適用員工,職工受用人公司的勞動管理,做用人公司分配的是酬勞的工作;三是員工給予的勞動是用人公司業務流程的構成部分。
保存好工作牌以便質證之需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文件的要求,針對用人公司未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狀況,判定彼此存有勞務關系時可參考以下憑據:
一是薪水支付憑證或紀錄(員工工資派發花名冊表格)、交納各類社會保險金的紀錄;二是用人公司向員工派發的“工作牌”、“服務證”等可以證實真實身份的有效證件;三是員工錄入的用人公司招工招聘“申請表”、“申請表”等招收紀錄;四是考勤表;五是別的員工的證詞等。在其中,一、三、四項的相關憑據,由用人公司負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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