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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案例剖析:調休能不能替代加班加點酬勞?
2022-07-22 17:25
沒見到企業“通告”,就不可以入崗嗎?
網民疑惑:我就是某制造廠正式工。上年因受金融危機危害,我司沒活干迫不得已暫停營業,為生活,我和老婆到農村承攬一塊水稻田維持生計。直到今年過年與朋友相聚才懂得制造廠早就在去年底就復工生產制造了。我立刻尋找工廠規定工作,可領導干部卻這樣說:工廠在報紙上發表了通告,規定盡量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工廠簽到,貸款逾期未報到者視作自行離職,后果很嚴重。可我還在農村壓根看不見報刊,也不知道有這種通告;再講,我城內的住宅我來爸爸媽媽住著,家庭住址、手機及其手機都不變,工廠僅一個報刊通告,就能夠要我下崗嗎?
法律法規解釋:你因未見到通告而錯過入崗機遇,重要是看加工廠的“通告”能否具備法律認可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有關對重要事項的通告方法要求為6種:立即送到、留置送達、授權委托送到、郵寄送達、轉送送到和法院公告,而這6種送達方式中間并不是隨意關聯。《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范:受送達人失蹤,或是前5種規范的方法沒法送到的,才可以履行“法院公告”。從你所體現的情形看,你所處的加工廠完全可以、并且理應依規采用立即送到等形式送到。那樣在這種前提下,以法院公告替代的作法是沒法律認可的,你徹底有支配權入崗工作中。對于此事,你能與制造廠商議,講清法律法規;如不了,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單位申請勞動仲裁,假如無法得到適用,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調休能夠替代加班加點酬勞嗎?
網民疑惑:在在今年的春節長假,工廠規定每個人要加班4天,并服務承諾以在節日期間、假后閑暇時2倍時長調休做為賠償。即便以平常的2倍時長來調休,很多員工也不太想。但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要求的。
法律法規解釋:老總的觀點并沒有法律規定,是違反規定的。按照《勞動法》第44條一款(三)項要求,公司單位在規定休假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分配員工工作中的,結算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同時不可以以分配調休做賠償(休息天則可分配調休且不付款加班費)。對于此事,大家完全可以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向企業工會或同時向商家體現,規定進行更改;如不被接納,能夠向工作行政部門監管部門舉報;如還不能處理,可依規根據協商、訴訟或提起訴訟認為利益。
可以用實體替代薪水嗎?
網民疑惑:我還在一家食品廠工作。前不久,因工廠食品類銷量不理想,導致很多食品類庫存積壓。為了能妥善處理庫存積壓食品類,又能處理員工工資,廠家提出了近2個月薪一半發覺金,一半以食品類發送給。雖然發過的食品類并沒到期,并且比零售價還劃算,可許多員工并不是想要,廠家的作法有法律法規依據嗎?
法律法規解釋:能夠毫無疑問地回應,廠家的方法與法律法規有悖。勞社部早就在1994年就曾制定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做到了清晰的限定。當中第5條要求:“薪水理應以法定貨幣付款。不得以實體及商業票據取代貸幣”付款。由于公司盛衰與每一個員工的權益緊密相接,你們可以向廠家明確提出如下所示提議。一是在員工自行的情況下,能用一部分食品類替代薪水,但做不了明確規定;二是制訂特惠的獎賞營銷現行政策,激勵廣大群眾參加營銷推廣;三要在食品質量安全、外觀設計外包裝層面搞自主創新,由此來開啟銷售市場,而非以違反規定、損害員工權益方法來營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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