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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管吃管住能夠 不給薪水嗎
2021-05-26 15:47
實習期管吃管住是不是能夠 不給薪水
法律法規講解
仲裁委經案件審理覺得,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或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上班時間內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下,用人公司依規應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依據《勞動法》第48條要求,國家實行最低工資標準保障機制,用人公司付款員工的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要求,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的80%或是不可小于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80%,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山東省人民政府有關發布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通告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蒙陰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為1200元。此案中,公司以管吃管住為由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試用期工資,是違反規定的。經仲裁委主持人協商,公司付款給鄧某2個月的薪水差值。
事情歷經
某于2014年3月1日進到蒙陰縣某公司工作中,另外彼此簽署了歷時三年的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承諾:管吃管住,實習期2個月,實習期內薪水一千元,待實習期滿轉正定級后,月薪為1500元。簽署勞動合同書后,鄧某在公司工作中了近2個月。2014年4月28日,公司以鄧某不符錄取標準為由消除了其勞動合同書。鄧某覺得,在公司工作中2個月來,不辭勞苦,累死累活,公司付款的試用期工資太低了。公司則覺得,承諾了管吃管住需從薪水中扣除這一部分花費。鄧某向本地勞動人事異議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訴訟申請辦理,規定發放這2個月的薪水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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