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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不許罰款嗎
2022-06-16 17:45
除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為與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期限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因上述原因扣除的不得扣除超過當月工資的20%。
二、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根據《工資發放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相關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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