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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行業公司推行非標準工時制相關要求
2022-06-08 16:14
1. 各市區、地、縣勞保局門及省部級相關部門,要依照原社會保障部《審批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常見問題》(下稱《問題解答》)(三)的要求,并堅持實事求是,嚴控審核范疇。對有緊急任務出入口的,可適度放開審核程度。
2. 推行非標準工時制的公司,一般各自以周、月、和季、大半年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并按單位隸屬報本地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審核。確實有特殊情況必須以年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的公司,按單位隸屬經本地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簽定建議,報省社會保障廳審核。
3. 審批批復的使用期為2年,合理到期仍需再次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務必再次審批。
4. 為標準審核具體內容和相關材料,我省應用統一的審核報表。
[詳見浙江勞動廳分享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的通告(1995年4月7日浙勞安[1995]52號)、《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規定的通知》(1997年10月16日 浙勞安[1997]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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