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南京市政府轉呈市工作和社保局有關《南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告
2022-05-30 16:28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區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機構:
市人民政府允許市工作和勞動保障局擬訂的《南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發送給你們,請閱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京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方法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與標準當地私立職業培訓機構辦校個人行為,推動私立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身心健康發展趨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下稱《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融合本市具體,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當地行政區劃內除政府機構之外的社會團體或是居民本人,運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預算,面向全國舉行的以執行職業資格證書或是職業技術培訓的私立職業培訓機構,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是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學校教育的關鍵構成部分,屬于非營利性工作,應堅持不懈積極主動激勵、全力支持、正確對待、依規管理方法的戰略方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開設,應合乎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真實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的理性要求。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應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的相應要求,依照國家職業標準規定進行職業技術培訓主題活動,確保學習培訓品質,提升員工素養,塑造達標的各種技能人才。
第四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與公立職業培訓機構具備相同的法規影響力。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單位、校領導、教職員工和受培訓師的合法權利受國家法律維護。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承擔依規管理方法我市私立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中及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縣(含具備縣市級管理員權限的區,相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承擔依規管理方法主管機關內私立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中及私立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章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設標準
第六條 舉行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企業應具有主體資格,并有著與其說項目培訓相一致的合法財產。
以自己為名開辦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單位、擬任法人代表理應具備民事權利、徹底民事權利能力和本地戶口。
協同舉行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簽署聯合培養協議書,確立辦學理念、培養計劃及其多方注資金額、方法和權利與義務等。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應依規獲得主體資格。
第七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應依規開設聯合會或股東會,聯合會或股東會由舉辦單位或其意味著、校領導、教職員工意味著等技術人員構成,聯合會或股東會不少于5人,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人員應該具備5年以上文化教育教學經驗。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法人代表由總經理或校領導出任。
第八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基本上辦校經營規模應不少于200人。其基礎課課堂教學場地應做到300平米以上(屬租用的,租期不可小于3年,并在租借到期前3個月向審核機構申報新的租賃合同,不然不可再次招收),具有安全性教學設備。專業技能見習實際操作場地務必有足夠的見習工序,見習機器設備應確保2—8人一臺套,合乎環境保護、安全性和環境衛生有關安全規程。招生住宿生的,其酒店住宿場地也需要滿足有關要求。
第九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應配置職業校領導和職業課堂教學管理者。校領導應具備專科以上學歷及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資格證書,有2年以上職業技術培訓工作經驗,了解我國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方針和相關法律法規。職業課堂教學管理者理應有2年以上職業技術培訓工作經驗和課程管理工作經驗。財務會計工作人員應具備財務人員職業資格證。
第十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應配置與辦校經營規模相一致、構造合理的專職人員師資隊伍。職業老師不少于教師數量的四分之一,每一個學習培訓技術專業(崗位、技術工種)最少配置2名以上基礎課老師和見習輔導老師。
基礎課老師和見習具體指導老師具備與其說課堂教學職位對應的入崗資質標準:[page]
(一)初中級技術培訓基礎課老師為高職高專院校本科以上學歷、見習輔導老師為高職高專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及等同于中級工或初級職稱以上資質;
(二)初級技術培訓基礎課老師為有關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見習輔導老師為高級技工學校或高等職業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及等同于高級工程師或初級職稱以上資質;
(三)高端技術培訓基礎課老師為有關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見習輔導老師為高級技工學校或高等職業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及等同于技術員、高級技師或高級職稱評審以上資質。
第十一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應具備與學習培訓崗位(技術工種)相對性應的課堂教學(學習培訓)方案、考試大綱和教材內容。職業資格培訓的課堂教學(學習培訓)方案、考試大綱和教材內容應合乎國家職業標準。自創的課堂教學(學習培訓)方案、考試大綱和教材內容應通過方案論證,并報審核行政機關報備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固資應做到20至100多萬元,注冊資本10至50多萬元。實際規范由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據不一樣崗位(技術工種)設定規定再行制訂。
第十三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應創建各類管理方案,包含辦校規章與建設規劃、課程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會計及衛生安全管理方法、設備維護等各類規章制度。
第三章 申請辦理、變動與停止
第十四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由市、縣市級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核,并密送平級文化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南京市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行政區劃內規定申請辦理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可立即向該區域(縣)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辦理,由區(縣)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審核、頒證和管理方法,并報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報備。別的地區內的申請辦理工作中由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程序流程:
申請辦理者應先去辦校所在城市的民政審批核準名字,并經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按規定的標準準許。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外語名字應與中文名字一致。
申請辦理者需向審核行政機關遞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性承擔:
(一)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申請辦理匯報(包含辦校目地、可行性研究);
(二)企業申請辦理應給予公司主體資格證實及影印件;中國公民本人申請辦理理應給予申請者居住證明、身份證件及影印件,及其徹底民事行為證實;
(三)擬辦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規章、建設規劃、各類管理方案,第一屆聯合會、股東會或是別的決定組織構成工作人員名單;
(四)院校財產的合理證明材料:法律規定組織提供的用以辦校的固定資產評估匯報、注冊資本匯算清繳報告、關鍵設備和設備清單及稅票影印件;
(五)辦校場地使用權資格證書影印件(屬租用的,應出示租賃方使用權資格證書,并出示合理房屋租賃協議);
(六)校領導、老師、財務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與學習培訓崗位(技術工種)相對性應的培訓方案、考試大綱和教材內容。相關證件、資格證書、有效證件除開遞交影印件供報備外,申請辦理者還須給予相對應正本供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核查。
第十六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規章應要求以下關鍵事宜:
(一)組織的名字、詳細地址;
(二)辦學理念、經營規模、層級、方式等;
(三)組織財產的金額、由來、特性等;
(四)聯合會或股東會或是其它方式決定組織的形成方式、人員配備、任職期、議事規則等;
(五)組織的法人代表;
(六)投資人是不是規定獲得有效收益;
(七)組織自主停止的理由;
(八)規章改動程序流程。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接到申報后,對申請者遞交的申請辦理原材料新項目齊備、經核查合乎設定規范的,工作員可以現場或在7個工作中日內向型申請者出示《受理通知書》;對材質不全或經核查不符設定規范的,不予以審理,并為申請者出示《補充材料通知書》,規定申請者原材料完備后或合乎設定規范后再次申請辦理。[page]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部門審理申報后,在3個月內機構技術專業工作組開展評定,明確提出評定建議,對合乎教學設施的給予審核,并授予《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舉辦單位憑工商營業執照到平級民政申請辦理備案,獲得非營利性企業主體資格后,憑登記證書到平級消費水平、稅務、質量監督等單位各自申請辦理收費標準許可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和機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設立銀行帳號。
對經核查評定達不上申請辦理情況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理應自審理申請辦理之日起3個月內出示《不予批準決定書》,并通知申請者不予以準許緣故。
第十九條 對準許宣布開設的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由社會保障行政審批制度行政機關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公司分立、合拼,理應在實現會計結算后,由組織聯合會或股東會報審核行政機關準許。
申請辦理公司分立、合拼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行政機關應該自審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回應。
第二十一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舉辦單位的變動,須由舉辦單位明確提出,在實現會計結算后,經組織聯合會或股東會允許,報審核行政機關審批。私立崗位培訓機構名稱、層級、類型的變動,由組織聯合會或股東會報審核行政機關準許。
變動辦校地及此條第一款要求以外的其它事宜的理應報原審核行政機關報備。
申請辦理私立職業培訓機構變動的,審核行政機關應該自審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回應。
第二十二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理應停止:
(一)依據組織規章要求規定停止,并且經過審批行政機關準許的;
(二)被注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因資金鏈斷裂沒法再次辦校的。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停止時,理應依照法律規定開展會計結算,按法律規定次序給予償還,并由審核行政機關取回工商營業執照,通告備案行政機關,并給予公示。
第二十三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有變動事宜或是停招的,應在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審核后30日內到平級民政申請辦理工商變更或銷戶備案。
第四章 管理方法、服務項目與監管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理應加強對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監察與管理方法,按時評定私立職業培訓機構辦校水準和學習培訓品質。對評定不過關的培訓學校期限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勒令終止招收。
第二十五條 培訓學校推行本年度查驗及年度報表規章制度。經年審,培訓學校在1年之內未進行培訓會的,視作停招。不接納年審或年檢不過關的培訓學校,撤銷辦校資質。
第二十六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依規確立的學籍檔案和教學管理制度及招生章程、廣告宣傳,應報審核行政機關報備。備案主要內容為:
(一)設定的技術專業、設立的課程內容、采用的教材內容;
(二)學籍檔案和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章程和廣告宣傳;
(三)投資人獲得有效收益的選擇和向社會發布的與其說辦校水準和學習培訓品質相關的原材料、經營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對受培訓師扣除花費的工程和規范,應報消費水平主管機構報備和公示公告,不可違反規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遇有以下狀況須退回學生花費的,應按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一)因為培訓學校緣故導致的培訓機構無法按期舉行或因培訓學校欺詐性宣傳策劃而造成退款的,培訓學校應退回所有花費;
(二)因為培訓學校緣故,培訓機構半途停招且不可以對學生開展妥善解決的,培訓學校應退回所有花費;
(三)因學生本人緣故而規定休學的,考試費不予以退回,培訓費用和教材內容教材費按下列要求退回:學生在培訓機構新學期開學前明確提出休學的,培訓學校應退回所有培訓費用和教材內容教材費;總學時開展到一半(含一半)之內時學生規定休學的,培訓學校應退回一半的培訓費用,教材內容教材費不予以退回;總學時超出一半而規定休學的,培訓費用和教材內容教材費不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條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和監管有關工作中經費預算,在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估算中統籌規劃。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理應確立并健全綜合服務平臺,根據勞動保障網站等方法向社會公布工作規范、審批程序和聯系方法。[page]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需要對私立職業培訓機構從業職業技能培訓的行動實施監督管理。
私立職業培訓機構在機構、培養計劃、學習培訓層級、培訓方式、學習培訓標準、學習培訓限期、收費標準、資格證書派發和學生就業方法等領域存有虛假信息和服務承諾,及其有其它違背職業技能培訓主題活動個人行為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應及早進行改正;拒不糾正且情節惡劣的,勒令終止招收,期限整頓,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其辦校資質。
第三十一條 依照《實施條例》要求,私立職業培訓機構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投資人不可獲得收益,情節惡劣的,撤銷其辦校資質:
(一)公布虛報招生章程或是招生海報,騙財的;
(二)私自提升扣除花費的新項目、提升扣除花費的規范,情節惡劣的;
(三)不法授予或是仿冒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的;
(四)騙領工商營業執照或是仿冒、偽造、交易、租賃、外借工商營業執照的;
(五)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開展財務核算、編寫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財產管理狀況混輪的;
(六)違背我國稅收管理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遭受稅務行政機關懲罰的;
(七)教學樓或別的文化教育教學設備、機器設備存有重要安全風險,未立即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導致產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八)文化教育教學水平不高,造成極端社會影響的;
(九)投資人虛假出資資產或是侵吞辦校經費預算的。
第三十二條 對私立職業培訓機構違背本方法要求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執行懲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當地行政區劃內的高職院校和各種教育培訓機構舉行職業技術培訓新項目的審核和相應管控主題活動,參考本方式實行。
第三十四條 本方法由市工作和勞動保障局承擔表述。
第三十五條 本方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實行。
市工作和勞動保障局2006年8月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