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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糾紛案件 用人公司質證不可以必輸了官司
2021-05-13 15:05
2011年新春佳節,郯城某市場銷售比較有限公司員工李某等五人因為薪水難題與公司產生關于勞動仲裁,遂依規申請辦理勞動仲裁。李某等五人訴稱,2011年春節前,公司托欠大家每個人一個月的薪水均值900元上下。過年放假時,吳經理說,只需大家新春佳節之后工作,公司就和大家付清薪水。春節后,大家都來上班了,可公司一直不與大家清算節日期間的薪水。大家數次找公司商議,最終吳經理說,春節前的薪水早就發送給大家了,不必蠻不講理。無可奈何下,大家僅有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規定公司立即支付托欠大家的薪水。
開庭審理時,公司編造謊言,公司不托欠李某等五人的薪水,假如說公司欠他們薪水得話,請他們取出直接證據來。仲裁員改正說,薪水異議由用人公司質證。殊不知,公司就說,大家發送給員工薪水時,從來不制做工資條等憑據,更不保存一切直接證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要求,因用人公司做出的辭退、開除、解雇、消除勞動合同書、降低勞務報酬、測算員工參加工作時間等決策而產生的關于勞動仲裁,用人公司負證明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要求,用人公司務必書面形式紀錄付款員工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的名字及其簽名,并儲存2年之上備查簿。用人公司在付款薪水時要向員工出示一份其本人的薪水明細。依據之上要求,用人公司付款員工薪水時務必制做憑據,并妥當存放。此案中,因為該公司質證不可以,仲裁委遂裁定其輸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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