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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的薪水福利
2021-05-12 15:57
試用期工資的承諾--《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系統漏洞此外,《勞動合同法》對實習期員工工資待遇也做出了確保: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本企業同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嚴格執行試用期工資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此方法對現階段試用期工資故意稍低,便宜應用員工的個人行為開展了管束,非常值得熱烈歡迎。可是從小編從業很多年的工作經驗看來,此條名存實亡。關鍵緣故是條文中第一個標準對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本企業同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因為二者是挑選關聯,只需具有在其中一種情況,就合乎了標準,也就是說試用期工資在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狀況,只需不少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的百分之八十,便是合理合法的。那樣難題就出去,那對員工就十分不好了,由于最少檔薪水基本上是由用人公司來定的,換句話說,員工的實習期也就是員工來定了。這不得不說成《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系統漏洞。這兒要提示員工留意此系統漏洞,防止用人公司用同職位最少檔薪水來故意蒙騙。
實習期外需交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要求:實習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書期內。而在勞動合同書期內,用人公司為員工申請辦理交納社保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實習期內不以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這類實踐活動中用人公司的下意識作法應當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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