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帶來了正常的工作的條件下,其所屬公司應繳納的最少勞務報酬。它不包括日夜奮戰薪水,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標準下的補貼,及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現行政策要求的員工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和公司根據補貼飯食、住宅等付款給勞動人民的非貸幣性收益等。
在我國《勞動法》第五章明文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標準保障機制,公司單位支出員工的薪水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標準的判定推行政府部門、公會、公司三方意味著民主協商的標準,關鍵依據本地域特困戶員工收入支出情況、消費水平、員工撫養指數、 平均收入、人力資本供需情況、勞動效率、 地域綜合性經濟收益等要素明確,此外,還需要考慮到擴大開放的全球化競爭必須及公司的人力成本承受力等。當以上要素產生變化時,理應適度調節最低工資,每一年較多調節一次。
最低工資標準保障機制適用在我國國內的任何公司,包含國企、集體所有制、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等。截止到現階段,在我國已經有除西藏自治區外的30個省、自治州、市轄區創建并實行了最低工資標準保障機制,宣布公開了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保障機制的執行,對推動人力資源市場的生長發育,推動薪資管理和工資支付的法治化,加強公司薪資的宏觀經濟政策,勸阻一部分公司太過放低員工工資,維護員工合法權利,充分發揮了主動功效。
最低工資的公布程序流程是:擬訂和調節最低工資,應先報勞保局征詢建議,給出25日內未收到變動建議,或收到變動建議開展調整后,報省、自治州、市轄區政府準許公布,并報國務院辦公廳報備,與此同時密送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