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業未付款經濟補償金不可以將原企業工作年限清零
2022-04-12 17:25
顏某于1992年轉業后被分配到某國企工作中。2004年,因國有企業改制,他被分配到一家新的股份制企業工作中。2008年12月,該公司與他消除了勞動合同書,但只結算了他工作中4年的經濟補償,即4個月的薪水。顏某因未能原企業領到過一切經濟補償,遂向當地的仲載聯合會提到訴訟申請辦理,規定企業付款其工作中17年的經濟補償,即17個月的薪水。 仲裁委經審判覺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要求:“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早已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規消除、勞動合同解除測算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會再測算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 第47條要求:“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的期限,每滿1年繳納1個月薪的規范向職工付款。”此案中,顏某被分配到新的公司工作中并不是自己緣故,且他也未能原企業領到過一切經濟補償,故工作年限應當分類匯總。仲裁委裁定新企業付款顏某17個月薪做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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