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國家衛生部有關鄉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2022-04-11 17:15
湖北改革創新工資管理制度領導組公司辦公室: 你室鄂工改辦〔1986〕第011號文悉。 你們所詢勞人薪〔1985〕41號文配件一所附國家衛生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有關醫療服務工作工作中人員工資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第二一部分第(六)項的要求實施的范疇、目標,是不是只僅限于衛計和各領域診療衛生行政部門消化吸收錄取的我國宣布員工。經科學研究回應如下所示: 鄉醫(原鄉村醫生)被招生、替代、錄取為國家宣布員工或進到各個藥業學校學習培訓大學畢業(畢業)后,變成我國宣布員工,并再次從業環境衛生工作中的,其變成我國宣布員工前最后一次經機構準許任鄉醫的運行時間(含其原當鄉村醫生的運行時間)可以與變成我國宣布員工后的運行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在2個以上企業持續出任鄉醫(原鄉村醫生)的時間,凡經就在辦理手續激發的,理應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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