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安部第十一局、勞動人事部商業保險福利局有關翻案釋放出來工作人員和改判有期徒刑留場學生就業人員工齡測算問題的復函
2022-04-08 16:37
上海勞改局、湖南省公安廳勞改局: 滬公人資(82)508號和(82)湘公勞140號函悉。有關翻案釋放出來工作人員和改判有期徒刑留場學生就業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經科學研究,現復如下所示: 一、刑前沒有工作的工作人員,確屬冤假錯案被完全翻案后可以直接在勞改企業變為我國員工或是留場(廠)按置工作的,其冤案的時間可視作工作年限對待,從“坐牢”之日起測算連續工齡?! 《?、改判有期徒刑的留場(廠)學生就業工作人員,從改判有期徒刑到期之日起測算連續工齡。到期釋放出來的留場(廠)學生就業工作人員,到期的時間可測算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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