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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一軟件開發公司奇招留優秀人才 年終獎金分4年發
2022-03-22 17:19
南京市一軟件開發公司為留住人才,自定標準將員工當初的年終獎金分期付款4年兌付;若員工換工作,未兌付完的年終獎金將不會再兌付。一名換工作的員工較真兒這一獎勵金派發方法,將下家告上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規定被告方兌付托欠的1.4余萬元,并認為按獎勵金數量的2倍結算賠償費。昨日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方須付款托欠獎勵金1.4余萬元。
工作中四年了 獎勵金沒領全
今年已經26歲的王艷是一名軟件工程師。2003年8月,她被南京市一家軟件開發公司聘請,從業開發軟件業務流程。2006年底,王艷換工作到省外的一家軟件開發公司工作中,并宣布指出了離職要求。同一年12月13日,企業允許消除與王艷的勞動合同書。
2007年2月,王艷根據電子郵箱向原企業索取獎勵金,該主管確立拒絕了她的規定,原因是她早已辭職。依照這個企業的內部要求,員工當初的年尾榮譽獎將在4年之內兌付結束,為此逐漸向后翻轉,2003年至2005年王艷總計存留企業的獎勵金為8000汪義,2006年度未領到的年終獎金為6000元上下。
索獎勵金被拒 提起訴訟到人民法院
索取獎勵金遭受企業確立回絕后,王艷于2022年4月4日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委評定王艷的投訴超出仲裁時效,決策不予以審理本案。王艷對于此事不服氣,接著將“下家”告上福州鼓樓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栽定被告方付款勞動所得的獎勵金酬勞。
案審期內,被告方軟件開發公司辯稱:企業《工資規則》第9條明文規定,企業設榮譽獎的目地是留住人才,并不是法律規定酬勞。依據該要求,上訴人辭職后就不會再得到榮譽獎的多余一部分。
企業違反規定了 提起訴訟獲適用
人民法院審判覺得:原、被告方2006年12月13日終止合同,彼此申請辦理了工作交接辦理手續,2007年1月9日被告方付款了上訴人2006年12月的薪水。原、被告方兩方的電子郵箱說明,被告方對原告方所認為的獎勵金問題直到2007年2月7日才確立回絕,故投訴時效性理應從這時起算,上訴人于4月4日申請勞動仲裁,其要求未超出投訴時效性。
被告方的《工資規則》有關員工辭職后不會再派發辭職前的獎勵的規范觸犯了勞動合同法的相應要求。員工榮譽獎是對員工當初工作中的考評,歸屬于考評年終的薪水構成部分,被告方由此扣發員工榮譽獎欠缺根據。與此同時被告方扣發員工辭職前的獎勵的個人行為,既限定了人力資本流動性,也導致投入同樣工作后,在職人員員工與辭職員工的勞務報酬不一樣等的結果,與勞動合同法同酬及其不可亂扣勞務報酬的要求相違反。最終法院判決書軟件開發公司一次性計付上訴人王艷2003年至2005年度員工榮譽獎8256.06元、2006年度員工貢獻獎5940.96元,累計RMB14197.02元;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王艷的別的訴請。
李自慶 民 仆
金陵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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