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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劇情如何評定?
2022-03-22 17:10
敲詐勒索罪的劇情評定: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犯的界線侵權人運用了危害或威脅方式,不法獲得了別人的財產,就造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假如侵權人只是應用了危害或威脅方式,受害人并沒有造成害怕心態,因此沒有拿出財產;或是受害人盡管造成了害怕,但并沒有拿出財產,均歸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犯。
(二)本罪與的界線僅從字面上看,“危害”既是搶奪罪的方式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上方式方法??墒?,其危害的特殊含義不一樣:
(1)從危害的方法看,搶奪罪的危害,是當受害人的面立即產生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危害可以當眾傳出,還可以采用信件、電話或第三者傳達。
(2)從完成危害的時間看,搶奪罪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放話如不拿出財產,就需要現場完成所危害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危害則一般體現為,如不同意規定將在之后一個時間完成危害的內容,可是現場完成的也很有可能組成敲詐勒索罪。
(3)從危害的具體內容看,搶奪罪的危害,全是以殘害、損害等侵害人身安全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危害內容則較為普遍,包含對人身安全的迫害個人行為或是損壞財產、聲譽等。
(4)從不法獲得財產的時間看,搶奪罪是執行危害現場獲得財產;而敲詐則可以在現場,還可以在之后獲得。由此可見,這二種違法犯罪中的危害不僅有差別,又有聯絡,假如案子客觀事實同以上打劫危害的各特色相一致,應以搶奪罪論罪。假如在其中有一條不符,則要以敲詐勒索罪論罪。
(三)本罪與的界線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不法分子通常仿冒公安干警、中國海關緝查工作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工作人員及其稅務工作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真實身份,勒索別人金錢,好像與招搖撞騙罪同樣,其實
1、個人行為特點不一樣。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點,徹底以錯覺迷惑受害人;敲詐個人行為盡管也很有可能帶有蒙騙的成份,但卻以危害或威脅為特點。
2、導致受害人拿出財產的心態不一樣。在招搖撞騙罪中,受害人在上當受騙后,“自行”拿出錢財或轉讓別的合法權利;而敲詐個人行為則導致受害人精神實質上的害怕,處于沒辦法,迫不得已拿出錢財或轉讓別的財產性權益。
3、獲得權益的標準不一樣。招搖撞騙罪所獲得權益范疇非常普遍,既包含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又包含非財產性權益,如騙領技術職稱或職位,工資待遇或光榮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得的僅限財產。
4、侵害的行為主體不一樣。招搖撞騙罪侵害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機構的威勢及社會治理紀律;敲詐勒索罪所侵害的行為主體是公與私財產的使用權和中國公民人身權及其別的合法權利。
敲詐勒索罪的評定可以根據刑事犯罪的危害方式,刑事犯罪的內同,也有在日常生活中的違法犯罪目地等開展評定,敲詐勒索罪和招搖撞騙罪是不一樣的,包含個人行為特點不一樣,導致受害人拿出財產的心態不一樣,獲得權益的標準不一樣,侵害的行為主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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