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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處罰不可超月薪水
2022-03-11 15:19
胡先生是南京市某彩印廠的職工,他在3月底妄圖補改月中漏打的2次卡,結果被主要負責人發覺,被處罰600元,而楊某一個月的薪水僅有1000元。對于此事,南京市總工會法監察部溫刑事辯護律師表明,用人企業對員工的經濟發展懲罰不可以超出其當月應發工資的20%,胡先生可以根據勞動仲裁規定企業退回超量的處罰。 不久前,南京市某彩印廠職工鄧某趕到南京市總工會支援核心規定法律援助中心。鄧某3月份工作時有2次未打卡簽到,按企業要求一次不打卡簽到要扣20元。在月末考勤管理數據統計的情況下,鄧某妄圖補改卡,結果被主要負責人發覺,處罰600元。鄧某一個月的薪水僅有1000元,處罰的金額占了月薪水的60%。
對于此事,南京市總工會法監察部溫刑事辯護律師表明,2022年1月1日逐漸實行的《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要求,違背公司單位依規制訂的管理制度,對員工的經濟發展懲罰不可以超出其當月應發工資的20%。與此同時,扣減處罰后的薪水不可少于本地最低工資。而這個企業對鄧某的處罰超出了他月薪水的20%,并且扣減處罰后的薪水400元小于南京市最低工資,因而鄧某可以根據勞動仲裁規定企業退回超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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