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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病假工資規范及其計算方式
2022-03-11 15:15
一、員工在依規享有病事假期內,公司單位理應按國家規定付款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按下列標準明確:
(一)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規范高過工作合同約定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公司單位與職工監事根據工資集體協商明確,商議結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公司單位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二、病假工資付款規范
1、生病六個月之內的(病癥請假薪水):
①連續工齡不滿意二年者,病假工資為測算數量的60%;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測算數量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意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測算數量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意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測算數量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測算數量的100%。
2、生病六個月以上(病癥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意一年者,病癥救濟費為測算數量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意三年者,病癥救濟費測算數量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病癥救濟費測算數量的60%。
三、上海最少病假工資規范
按以上標準測算的假日基數均不可小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要求的,從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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