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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假工資計算
2022-03-10 17:47
北京市病假工資計算
一、病事假
1、醫療期: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相關要求,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員工的病事假假日依據個人具體參與工作年限與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具體工作年限十年以內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五年以內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具體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五年以內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下列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醫療期的工資計算
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要求:“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規范的診療期內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但不可少于最低工資的80%。”
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改動)第21條:“員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的,在病休期內,公司單位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書或集體合同的承諾付款病假工資。公司單位付款病假工資不可小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依據2008年6月30日公布的《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8]129號)第一條的要求,北京最低工資標準每鐘頭不低于4.6元,每個月不低于800元。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的要求,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因而,北京最少日工資為36.78元,其80%為29.42元即病假工資每天不可小于29.42元。
二、請假
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改動)第22條要求:員工在請假期內,公司單位可以不付款其薪水。因而,針對事假工資,公司單位徹底可以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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