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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或撤銷晚婚晚育假
2022-03-07 17:17
12月21日早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報請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大會決議。議案撤銷獨生子女獎勵,不會再支持晚婚晚育,強制性避孕措施節 育或也將變成歷史時間。黨的十八屆五中農村工作會議對現行標準計劃生育政策開展重要調節,做出全面推行一對夫妻可生孕兩個孩子的管理決策。人口數量與計劃生育法修改案議案,將初次對人會 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涉及到計劃生育政策的條文做出調節。修改案擬于來年1月1之日起實施。
計劃生育法修改草案中,與初入職場人員最有關的改動
1、刪除了原18條中的激勵晚婚晚育。也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婦、獨生子家長開展獎金的要求,而晚婚晚育增加產假均屬各地自主要求的對晚婚晚育夫婦的獎賞,從而可分辨修改案起效后,全國各地的計劃生育法均會做好改動,刪掉晚婚晚育增加產假的規定,由于這一獎賞對策早已與全方位兩孩現行政策不融洽。換句話說,將來不容易還有晚婚假,也不會再有晚育假了。
2、修改案第25條新提高了一項獎賞對策,即我國倡導一對夫妻生孕2個兒女,合乎國家政策生孕的夫婦可以得到增加產假的獎品或是其他福利工資待遇。從這一條可以分辨,將來會對于生孕二孩提升產假天數給與其他福利工資待遇,以獎賞生孕二孩的夫婦。
修改案與之有關的全文:
一、現行標準法律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要求了現行標準計劃生育:“我國平穩現行標準計劃生育政策,激勵居民晚婚晚育,倡導一對夫妻生孕一個兒女;合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情況的,可以規定計劃生孕第二個兒女。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州、市轄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是其常務委員要求。”
舊法擬調整為:“我國倡導一對夫妻生孕2個兒女;合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情況的,可以規定分配再生孕兒女。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州、市轄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是其常務委員要求。”
二、現行標準法律法規第二十五條要求,“中國公民晚婚晚育,可以得到增加法定婚假、產假時間的獎品或是別的福利工資待遇。”
舊法擬調整為:“合乎此方法第十八條要求生孕兒女的夫婦,可以得到增加產假的獎品或是別的福利工資待遇。”
三、現行標準法律法規第二十七條要求,“自行終生只生孕一個兒女的夫婦,我國發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得到《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依照我國和 省、自治州、市轄區相關要求享有獨生子爸爸媽媽獎賞。”“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條例要求給與終生只生孕一個兒女的夫婦獎賞的對策中由其所屬單位貫徹落實的,相關企業應 當實行。”“獨生子出現意外殘廢、身亡,其爸爸媽媽不會再生孕和收留兒女的,地區市人民政府理應提供需要的協助。”
舊法擬刪掉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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